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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出處是哪?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出自《論語》。中國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的名言。解釋為自己不希望他 人對待自己的言行,自已也不要以那種言行對待他人。字義解釋

欲:想做的事;勿:不要;施:施加。自己不想做的事,自己也不要讓別人去做。於:介詞,在。

理解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最早由儒家提倡的待人接物的處世之道。這句話在借機階級矛盾尖銳激烈的時期是不可能做到的。今天,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人與人之間多些寬容,少些計較,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多為他人著想,是可以做到的。這還能促進團結,使社會安定。

出處

1.《論語·顏淵篇》

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仲弓曰:“雍雖不敏,請事斯語矣!”

譯文:仲弓問孔子如何處世才能合乎仁道?孔子回答道:“壹個人待人接物要嚴肅認真對待,自己不喜歡的事不要強加給別人,不論在朝在野都不要去發牢騷。”仲弓感謝道:“我雖遲鈍,但壹定要牢記先生的話。”

2.《論語·衛靈公》

“子貢問曰:‘有壹言而可以終生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譯文:“子貢問孔子:‘人生修養的道理能不能用壹句話來概括?’孔子說:‘那就是恕啊。自己不想要的東西,切勿強加給別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孔子經典妙句之壹,亦是儒家文化精華之處。中國的《論語》就如同西方的《聖經》壹般,是對壹個民族或壹個區域文化的概括和統領。《論語》分二十篇,其中的《顏淵篇》主要講述了孔子對“仁”和“恕”的解釋。

編輯本段

定義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指:自己不想要的東西,切勿強加給別人。孔子所強調的是,人應該寬恕待人,應提倡“恕”道,唯有如此才是仁的表現。“恕”道是“仁”的消極表現,而其積極表現便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孔子所闡釋的仁以“愛人”為中心,而愛人這種行為當然就包括著寬恕待人這壹方面。《論語》中提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這句話所揭曉的是處理人際關系的重要原則。孔子所言是指人應當以對待自身的行為為參照物來對待他人。人應該有寬廣的胸懷,待人處事之時切勿心胸狹窄,而應寬宏大量,寬恕待人。倘若自己所討厭的事物,硬推給他人,不僅會破壞與他人的關系,也會將事情弄得僵持而不可收拾。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確實應該堅持這種原則,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體現。人生在世除了關註自身的存在以外,還得關註他人的存在,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切勿將己所不欲施於人。

辨析

以上所理解的“人”是廣義的,是指大眾,然而《論語》誕生的那個時代“人”的定義通常是指狹義那方面,也就是指士以上的人,和“民”是相對而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前面寫著的是“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這是在同壹句話中敘述的,很明顯這裏的“民”是指被剝削階級,勞動人民。用現在的語言來說,狹義的“人”是指奴隸主,即剝削階級,而“民”是指奴隸,即被剝削階級,所以這句話當然也就可以理解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種人際關系原則適用於剝削階級,而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關系卻未必如此。這種理解並非無稽之談,也並非完全不具可能性,然而,眾所周知,孔子是鼎力推崇“仁”之士,此處的“人”應當是指廣義的。

孔子所道出這麽壹句話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理。若凡事都從這個原則出發的話,很多事情都會卡在中間,難以前進。倘若兩人舉槍對峙,生命危在旦夕,甲為正,乙為邪,這時如果甲恪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豈不慘哉!甲當然不會想被殺掉,難道就不殺不想被殺的乙了麽?任何道理,任何定律都是在壹定條件,壹定環境下才適合的。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儒家思想的精華,也是中華民族根深蒂固的信條,然而在現實中許多人都不能恪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信條,壹切以個人利益為中心,只顧及自身的感受,而忽略了他人的感受。無論是在處理人際關系,還是政治關系方面都應當毫不猶豫地認識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條經久不衰的人際關系原則的重要性。

示例:孔子告訴我們,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違背,就會與人不和諧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此典故來自 《論語·顏淵》:“仲弓問仁,子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孔子此即言仁。《衛靈公》:“子貢問曰:有壹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此又言恕。 其含義大致是:對於自己不喜歡的東西,不要要求別人接受;對於自己不想幹的事情,也不要要求別人去做。這是孔子仁愛思想的壹個具體體現

對於壹個命題,我們要做全面的分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不能邏輯的地推出“己所欲,施於人”。從邏輯學可以看出,原命題成立,這個命題的逆否命題同時成立,但是“己所欲,施於人”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個命題的否命題,否命題並不必然成立。

己所不欲,只是不能強加給別人,但是如果對方願意,則不屬於“施”的範圍。己所欲,別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強加給別人。

總的說來,無論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即強加給別人,給別人的東西,只有壹個標準,即別人自己是否願意,而不能依據我們的標準來強加給別人。

自己不想要的,未必是別人不需要的;勿施於人的正是擁有自己不想要的事物時的個人看法;妳覺得早餐剩的包子自己不想要,但這正是旁邊乞丐難得的美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想說的不是早餐剩的包子很涼了,也許會對胃不好,還有點臟,不應該施舍給別人當食物,而是不應該把妳所認為的個人看法“早餐剩的包子很涼了,也許會對胃不好,還有點臟,不應該施舍給別人當食物”強加給別人欲包含個人看法,有著主觀方面的內容和含義,勿施於人的正是擁有自己不想要的事物時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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