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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麽?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不僅關系到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有助於挖掘我國優秀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間經濟,增進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十分必要。但是,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而且具有集體性、民族

性、地域性、繼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

不久前,由國家版權局、中國文聯維護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辦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研討會在京召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中國文聯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白庚勝,以及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民間文藝專家出席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同時,專家們還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資源、利用、傳承和保護情況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並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泥人張”這壹藝術品牌版權歸屬仍存在爭議  王雲龍 攝

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白庚勝(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

關於中國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在1991年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中有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依然保留了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可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立法是我國著作權法制制度建設中壹項不可缺少的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我國是壹個有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多民族國家,民間文學藝術資源非常豐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壹方面壹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正面臨著失傳的危險,另壹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日漸凸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保護,不僅關系到對權益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更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以及保護國家文化安全,將有助於挖掘我國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族經濟,增強民族團結。因此,制定專門條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十分必要。

去年9月,國家版權局召開民間文學藝術著作立法工作會議,閻曉宏局長在會議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二檔中,國家版權局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都對此高度重視,已多次請有關專家參與國家版權局的座談會和調研活動,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多樣,其具有集體性、民族性、地域性、傳承性等特點,其立法難度可想而知。包括民間文藝在內的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傳統文化的集成與保護和文化的創新與發展,對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都同等重要。我們真誠希望通過大家的研究和研討,推動修改的進程。

口頭文學講述者應當視為創作者

陶陽 (中國民協調研員)

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文字簡練清晰。但個人認為有些條款恐怕太籠統,我談幾點意見。

第壹,口頭文學包括故事、神話、史詩等種類。壹些編寫者在署名時把講述者的名字刪去了,個人認為這樣等於是剝奪了他人的權利。沒有講述者,這個故事是無法流傳下來的,因此講述者應當也算創作者。

第二,關於民間舞蹈、音樂等的藝術保護。條例草案第11條概括得很好“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依照著作權法保護”。個人認為這條可以改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編輯、翻譯、註釋、收集整理及匯編者,依照著作權法保護”。此外,“改編”壹詞改為“編輯”更為妥當。在普及民間文學時,編輯是很重要的壹項工作。而現在的很多“改編”,按其性質來說,應屬於作家創作的範圍。凡是改編的東西,我認為不屬於民間,而是來自民間,圍繞民間文學進行的新的創作。比如魯迅的《故事新編》,就是創作,不是民間文學。

另外,編輯和匯編方面,應該提出壹些條件和要求,以保證書的質量。

第壹,口頭文學要忠實記錄,要保持作品的原貌,保存它的原汁原味。

第二,編輯口頭文學的時候,每篇篇目都應該註明講述者和記錄者的姓名,還要註意它的流傳出處,選自何書、何雜誌。如果沒有這個,就是剝奪他人的權利。

我所說的是多少年來的經驗,也是科學方法。作品的來龍去脈壹清二楚,可以查它的真偽,引用作品的時候就可以放心。這樣保存百年、千年、萬年都是令人放心的作品。如果搞壹些真偽莫辨的作品,留傳下去,會給後代留下很大麻煩。

從泥人張維權看民間文藝立法保護

張锠(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院系主任)

我想通過具體的民間案例談談民間文藝立法的重要性。

民間文藝是我們中華民族母體文化,它植根並生長,繁衍於中華沃土之中,形成豐富多彩的藝術形態和特有的審美語言、審美方式、審美習慣與審美特征,體現著民族審美趣味與追求,反映著民族形式的喜好與趨向,具有強烈的本土文化特征。然而,當下在所謂全球化的背景下,它不僅受到強勢文化的沖擊,也受到在市場化進程中那些無序的,不正當競爭的侵害。為此,民間文藝其自身,不僅要在其藝術實踐中積極動態地探索,摒棄那些具有挑戰性的消極因素,還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其實就是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就知識產權而言,它應該是智力創造性取得勞動成果,並且是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這在當前商品經濟大潮中尤為重要。就在不久前,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泥人張訴訟壹案,就是侵犯專有權的典型案例。

眾所周知,清末張明山創始的泥人張是中國流傳百年正宗的民間藝術知名品牌,現已傳承六代。然而北京卻在2005年發生了壹樁泥人張使用權的糾紛案。2005年12月9日,由泥人張第四、第五代傳人及所屬北京泥人張藝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泥人張使用權不正當競爭為由,聯名狀告所謂北京泥人張第四代傳人張鐵成,及所屬公司冒用泥人張之名從事經營活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並非法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審結此案,判令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文字名稱、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等涉案侵權行為。張鐵成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將泥人張這壹藝術品牌,中華民間藝術的瑰寶,判決成為北京泥人張與泥人張兩個泥人張,張濤等上訴人不服判決,又於2007年11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並予受理。

我們對北京高院的判決持保留意見。作為泥人張這樣壹個百年知名品牌,它是由於泥人張有關傳承人,通過藝術勞動創作的作品而享譽海內外,形成了泥人張的知名藝術品牌。在這個過程中,在有關的史冊記載,有關的藝術作品的國家博物館級的陳列,以及媒體宣傳,都公正性的、廣泛性的報道和介紹了泥人張。正因為這樣,泥人張在海內外享有非常高的盛譽,也正因為這樣,在法庭的訴訟過程當中,誰堅持泥人張就應該拿出有關證據。然而,作為所謂的北京泥人張,他卻拿不出有關的像樣證據。

第壹,歷史記載。作為歷史,泥人張已經有160余年的傳承史,它的起源應該始於道光年間。因此,作為泥人張的正宗傳人,他把最早的清道光年間有關記載泥人張的,從國家圖書館查到的清張濤的有關文字記載,介紹泥人張怎麽精於塑造的有關史實進行了有關的介紹,進行了案子的有關證據提證。另外,作為民國時期,有關天津地方治列,介紹了泥人張如何精於塑造,同時還提到了,涉及到泥人張在重要的歷史史冊,比如說中國美術史、中國工藝美術史、中國美術全集、中國文化史、雕塑等等方方面面的,特別是作為經典史冊記載裏面的《辭海》,形成有關證據鏈的有關記載。比如說在《辭海》裏涉及到泥人張的專有條目,記載了泥人張在清張濤方面的記載,形成了有關的證據鏈。

第二,作為傳承人有歷史傳承的有序記錄,同時有它不同傳承人的代表人、代表作品以及風格趨向。

第三,涉及到泥人張的有關媒體報道。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拿到的最早記載是1987年以後的文字記載,有關的單位也僅僅是在1982年才註冊了有關北京泥人張的企業名稱。

泥人張的傳人們用智慧、汗水,歷經百余年的藝術實踐創造了享譽海內外的知名藝術品牌,為祖國贏得了盛譽。另外,泥人張已於上世紀80年代註冊商標,又於近日落入北京市崇文區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因此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在1996年就曾有過明確的判定,泥人張內涵指張明山本人及其後代從事彩塑藝術創作的家族成員和天津泥人張工作室的總稱。泥人張是壹種特有名稱和專有名稱,只有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藝術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經有關部門核準有權將泥人張作為企業和機構名稱的部分內容使用。張明山後代中從事彩塑創造的人員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雙方未經協商壹致,不得將泥人張名稱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然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部分使用泥人張作為企業名稱,並未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張鐵成雖口口聲聲稱自己是北京泥人張,而他網絡域名是泥人張,其商標註冊是泥人張,其媒體宣傳是泥人張,在廣交會的訂貨合同中,生產單位是泥人張等等,其惡意假冒的行為就不言而喻了。這壹點恰恰侵犯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4款有關假冒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地的相關規定,即假冒泥人張的不爭事實。就此,呼籲對民間文藝立法保護和維護泥人張和所有民間文藝的合法權益,捍衛民間文化品牌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害是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也是所有民間文藝工作者及全社會相關部門單位責無旁貸的責任和義務。

創作集體和個人都應當獲得報酬

段寶林(北京大學人類學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過去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作,也就是說集體創作、集體流傳、集體使用,歸集體所***有。它的作者不是個人,而是集體。

我在民間文學概要裏談到這點,集體性和個人性是壹對矛盾,但它又是統壹的,統壹在哪兒呢?比方說,《東方紅》每個人都會唱。但要現實化體現出來,就要通過壹個歌手,這個歌手必須是經過了很好的學習、傳承,是最能夠代表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特征的。集體創作,它的流傳過程就是它的創作過程。它是在流傳的過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妳改壹點,到我這兒,我再改壹點,這樣不斷豐富、不斷地精煉、不斷地發展。所以,個人的作用絕對不能忽視。

現實的就是要通過接觸的傳承人來表現,但光是會唱還不行,沒有人把它記錄下來,它就失傳了。記錄者也應該得到報酬,集體也應該得到報酬。

條例考慮了民間文學的很多特點,但還應該從實際出發。我認為可操作性很重要。我們可以把相關的案例收集起來,考慮應該按什麽辦法解決它。這個法就是方法,方法是壹個工具。美國人把我們的《木蘭辭》搞了壹個大片,賺了十幾億美元。我們立了法之後,他們今後就不能隨便用我們的東西了,要付報酬。

另外我認為,電視臺、廣播電臺要播放民間文藝的時候,播壹次應該有壹次的報酬。據說現在沒有,給壹次就完了,有的壹次都不給,這更不好。所以對這些東西應該規定具體。常見的違規行為,我們更要規定得具體。

改編作品不需要專門條例保護

陶立璠 (中央民族大學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認為怎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保護對象,同時也涉及到保護的主體究竟是什麽。

回到傳統上來講,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界定有兩個方面,壹個是敘事的方式,表現的是兩個方面,壹個是我們所講的用文體,壹個是散文體。像民間故事、神話傳說。另外,歌謠、敘事詩,用文體又是壹類。從體裁上來講,民間文學大家可能***識的,主要包括神話傳說、故事、歌謠、敘事詩(敘事長詩),用文體裏還有諺語、謎語,這都是在民間文學範圍裏。我想這點大家分歧不是很大。民間藝術主要是大家講到的民間表演。民間音樂包括了聲樂和器樂,美術包括繪畫和雕刻部分。舞蹈戲劇包括小戲,主要是民間小戲,還有民間工藝,還應該包括民間的競技,包括武術、雜技。我覺得範圍已經非常廣了,所以在條例制訂方面,應該考慮到這些方面。

它的傳承主體究竟是誰?民間藝術方面,是我們平常講的民間藝人,或者把它叫做工藝師。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集體的。這裏要區別壹下,不是說所有的講述者和歌手、藝人,作品都在我們保護之列。我們保護的主體,創作者壹定是具有代表性的或者傑出的傳承人。

從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來講,我覺得包含這幾方面的內容:第壹是範圍,第二是主體,第三是方式,第四是時限,第五個是價值。我們要做壹些判斷,它是什麽範圍之內的,它的創作主體是什麽?是以什麽方式表現的,同時有沒有時限上的限制?另外就是價值判斷,它是不是遺產,它在這個民族歷史上是不是產生作用的遺產?

還有改編的作品,我想改編的作品是不屬於保護範圍的。如果是音樂方面的,應該是音樂家協會負責。著作權法裏就有這個規定。所以改編部分,我覺得應該把這部分人剔除出來,因為這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王洛賓的作品,有著作權保護它。有很多人吸取素材的《烏蘇裏船歌》《劉三姐》,也是吸取民間故事、傳說、民歌創作出來的,既是壹個改編自民間作品,同時又是作家的創作,不需要專門的條例來進行保護。

保護民間文藝應堅守原則易於操作

李耀宗(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第壹,壹般還沒有定義準的理論問題,我們要適當回避。能夠定義準的理論問題,我們要毫不含糊,壹些應該有、而暫時沒有的內容應該予以酌補,磨刀不誤砍柴工,希望多修改、多征詢各方意見。

第二,多加強定向研討。就稿本所涉及的概念問題,包括個案,分類方面的表述,進行界定。

第三,著作層面,什麽叫收集、註釋、整理、匯編,包括譯註。這壹部分都應該算做民間範疇,往後演繹的、改編的,再創造的,我個人認為不能算做民間作品。法規裏應該有這個對象。

最後,法律的把握。什麽叫剽竊,什麽叫篡改?改編算篡改嗎?什麽叫假冒?我希望結合很多個案來研究這些問題。

16個字:堅守原則、易於操作、要留彈性、日臻完善。這是對我們本條例總體上的希望。

保護民間文藝應當以人為本

王峰 (中國電視家協會分黨組書記、秘書長)

我個人認為,我們現在的工作很有基礎,但還有差距,需要進壹步細化和完善。

我想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提兩個補充性意見供參考,第壹,缺乏以人為本的精神,建議補充上去。我們保護著作權的目的主要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這壹點,只有通過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促進創造的繁榮,促進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其實,加幾個字就可以了,就是把第壹句話“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及著作權人的權益”,把這個意思體現在國家提倡的以人為本的精神。第二,法規的目的。既然我們有著作權法這個大法,那麽我們制定保護條例的目的,如何體現呢?我想有兩個方面,壹是要對著作權法的貫徹,在民間文藝藝術領域能夠得到更直接的、更有可操作性。而且對著作權法裏面壹些未盡的細則要在這個領域有更直接的操作性。

第二,我非常贊同前輩們、老專家們提到的目前保護條例的保護範圍的表述,這個範圍確實存在很大爭議。我想,突出的問題,實際上是我們對民間的認識問題。我們現在用的是“民間藝術”,題目沒有用“作品”,用的是“著作權”,體現的是作品的著作權。實際上這個組合詞的核心,我認為我們要說明兩個問題,壹個是說明民間,怎麽認定它的保護範圍?第二是認定作品,哪些是作品?

保護的管理辦法裏有壹個基本的核心是登記制,我提出壹個疑問:沒有登記的作品算不算?保護不保護?如果說我們只登記不保護,是壹個做法,不是說不能這麽提。當然沒有登記的作品會存在很大爭議,將來操作上、運作上對於侵權認定會比較麻煩,但是立法的保護對象不能把未經登記的作品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這大概是不合適的。

關於有償使用的問題,這裏面有很多概念模糊,比如說改編作品不屬於民間作品範疇。我想補充說壹點,比如說復制問題,我不知道民間的口頭的東西復制從何說起?如果復制這個法律概念運用的話,那麽就要把有形可復制的東西要在法規上規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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