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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運作的外資礦業有哪些?

太多了,妳看這個也許對妳有幫助:外資如何爭奪中國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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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礦業爭奪戰

第壹財經日報

位於山西晉城的亞美大寧,擁有近2000名員工,去年完成銷售收入17.5億元,上繳稅收1.9億元。可是,這麽壹家大型企業,卻為中外股東之間的紛爭所羈絆,整整9年。

外資以3000萬美元的投入,最終卻控制了價值十多億元的大型煤礦,這讓我們感到震驚的同時,也想壹探這家中外合作企業的演變路徑。當初合作的初衷是什麽?矛盾由何而來?合作公司的股權如何變更……

CBN記者為此專程趕赴晉城,采訪了中外雙方的當事人,並獲得了大量的原始文件的素材。通過對事實的梳理和研判,不得不承認,造成今日中外股東雙方的僵持局面,源於合作公司成立時的股權比例設置,即外資取得了控股地位,中方企業喪失了主動權!

亞美大寧的股權設置,以及采礦權糾紛是歷史遺留問題,晉城市政府的觀點,即“股東之間的紛爭在股東層面解決,不能影響到職工情緒和安全生產”,無疑應得到支持。我們希望,這場糾紛能夠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合理解決,讓這家大型煤炭企業甩掉歷史包袱和心理包袱!

“中外礦業爭奪戰”不僅在煤炭領域上演,在黃金勘探和開采領域,同樣如火如荼!CBN記者在調研中發現,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外資加入了中國“淘金”壹族,不過,如今隨著政策的收緊,外資正在逐步撤離。

蘭花集團是目前山西省最大和效益最好的骨幹煤炭企業之壹,旗下的上市公司蘭花科創目前持股山西亞美大寧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大寧”)36%,而泰國萬浦集團公司(下稱“泰國萬浦”)則持有亞美大寧56%的股權。

據晉城煤炭領域的壹位知情人士對CBN透露,蘭花集團董事長賀貴元的態度非常堅決,就是要拿回亞美大寧的控股權。賀貴元提了兩條建議,其壹是外資出讓亞美大寧15%的股權給蘭花集團,如此則蘭花集團在合資公司的股份達到51%;第二是外方出讓亞美大寧11%的股權給蘭花集團,如此則蘭花集團在合資公司的股份達到47%,外資在合資公司的股份為45%。

對於賀貴元的這壹建議,現任亞美大寧的控股方泰國萬浦不置可否。

讓蘭花集團站到風口浪尖的是壹個月前《人民日報》壹篇“合資煤企國資流失嚴重 外方賺30億不繳稅”的報道。報道稱,中外合資公司亞美大寧非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無視安全法規嚴重超能力生產,其外方股東騙取合作公司控股權;奪走國有煤企采礦權,變相出售我國礦產資源,獲利30億元不繳稅。

十年前的招商

“當時美方的態度很堅決,不讓控股,就不幹了”

大寧煤礦原來隸屬蘭花集團旗下北巖煤礦,被列入國家“九五”建設計劃的優質礦井,設計年產量為300萬噸。

大寧煤礦籌建始於1992年。最初,晉城市政府讓晉城市煤管局成立了大寧煤礦籌建指揮部,盡管該指揮部開展了壹些前期工作,但因當時建設體制等掣肘,遲遲未能動工,晉城市政府決定另起爐竈。1995年5月24日,晉城市政府辦公廳以[晉辦(1995)51號]文下發了“關於撤銷大寧煤礦建設指揮部由北巖煤礦接盤的通知”。

此時正是中國煤礦業的低谷期,煤炭市場價格倒掛,在相當長壹段時間內,噸煤價格僅數十元,同現在500多元的價格不可同日而語。許多煤礦舉步維艱,投資煤礦更是很多資本忌諱的舉動。大寧煤礦壹期工程於1996年8月破土動工,由蘭花集團負責投資建設,壹期建設規模為60萬噸/年,至1999年,僅形成了30萬噸的年生產能力。

“基於這種背景,1998年前後晉城市政府和美資CBM采煤集團進行了正式接觸。”壹位知情人士透露,“由於亞美大寧距離晉城市陽城國際發電公司非常近,這樣也可以直接向陽城發電公司供煤。陽城發電廠也是壹家由美國企業參股的合資企業。出於這種考慮,外方同意入股大寧煤礦。”

晉城市官方資料顯示,1998年5月,應美國CBM采煤集團的邀請,就進壹步促成中美合資興建大寧煤礦項目事宜,晉城市官員,以及北巖煤礦、大寧煤礦負責人組成的考察團,赴美國進行了為期兩周的考察。

在美國,考察團與CBM采煤集團就合資興建大寧煤礦項目進行了會談。1998年6月15日,該訪問團向晉城市委市政府提交的考察報告裏寫道:“會談中,雙方就壹些具體問題達成了***識,如同意美方的投資比例占到總投資的60%~70%進行控股等,使美方深入地了解了晉城和我國改革開放的政策,進壹步增進了雙方的了解。”這或許為之後的外方控股亞美大寧埋下了最初的伏筆。

後來的談判中,主要談判代表是原晉城市煤管局局長史水清和原北巖煤礦礦長葛文山,“他們二人都曾要求中方控股,但當時美方的態度也很堅決,不讓控股,就不幹了。”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1998年11月,在晉城市政府和美方擬訂的項目建議書中,外方股東明確為設立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亞美大陸煤炭有限公司(Asian American CoalInc.,下稱“AACI”)。AACI主要股東包括美國CBM能源公司、美國能源資本基金等。

2000年1月21日,晉城市政府以晉城大寧的名義與外方簽署正式合同。合同約定,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788萬美元,註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外方以現金672萬美元出資持股56%;晉城大寧以土地和固定資產等折合美元432萬,持股36%,山西省煤運公司以現金出資96萬美元,持股8%;合作期限為25年。

2000年2月17日,晉城市政府決定成立晉城市大寧煤炭有限公司(下稱“晉城大寧”),作為與外方合作的主體,註冊資本金1.5億元,其中,蘭花集團持有70%的股權,由葛文山擔任董事長。

招商期間,還發生了壹個小插曲。2000年3月,北巖煤礦黨委和北巖煤礦聯名向晉城市政府反映,北巖煤礦煤炭資源枯竭,大寧煤礦作為北巖煤礦的接替井,不僅關系到北巖煤礦3000多個職工吃飯就業,更關系到國家資源問題,反對與外方合作。

反對意見最終不了了之,大寧煤礦與北巖煤礦分離。

礦區估值之謎

在雙方為註冊資金開始爭吵之時,晉城方面忽略了壹個重要的問題——煤礦價值的合理評估

2000年5月12日,亞美大寧正式掛牌。

根據合作經營公司的章程,中方人士任董事長,美方人士出任總經理,第壹任董事長由時任晉城市煤管局局長史水清兼任。

當時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總期限為三年,各方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其各自認繳的公司註冊資本的15%。

章程還明確,甲方(晉城大寧)已將煤炭資源權轉讓給合作公司,且未設定任何質押權,並未施加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限制。

但實際上,2000年與外方簽署合同之時,晉城大寧(2000年4月14日註冊成立)還未取得法人資格。這為以後雙方的爭議再次埋下伏筆。“按照此前雙方約定,美方應該拿出672萬美元,但實際上美方第壹年拿了108萬美元。不過當時允許三年到位。”上述知情人士稱。

三年之內美方並沒有履行全部出資的672萬美元。中方認為,晉城大寧在合資公司成立之前,已經形成的土地和固定資產約5000萬元投入了合作公司。而外方認為,合資公司股東晉城大寧不是壹個法人實體。

因晉城煤管局的資金壹直未能全部到位,2004年晉城大寧將其所持亞美大寧36%股權轉讓給蘭花集團的上市公司蘭花科創,晉城大寧於2005年3月22日解散。

原晉城市煤炭管理局局長史水清2001年6月離任,原晉城市沁水縣副縣長李國本接任第二任董事長,後於2003年因工作調動任晉城市經貿委副主任。此後,蘭花集團董事長賀貴元出任亞美大寧董事長至今。

但是,就在雙方為註冊資金開始爭吵之時,晉城方面忽略了壹個重要的問題——煤礦價值的合理評估。而如果按目前官方公布的煤炭資源價款6.6元/噸估值,大寧煤礦2.33億噸的地質儲量,價值至少超過14億元。

壹般而言,煤礦只有在取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後才能進行生產建設。

2001年6月,晉城市政府向山西省政府上報了《關於急需領取大寧煤礦采礦許可證書的請示》。該請示稱,“大寧煤礦礦區範圍原地礦廳1998年以[晉地礦管函(1998)47號]文件進行了批復,批準開采3#、7#和15#無煙煤,地質儲量為43498.5萬噸,礦區範圍保留兩年。”

“在礦區範圍保留期內,大寧煤礦領取了營業執照,並對采礦權價款進行了評估和確認。目前,大寧煤礦礦區範圍保留期已滿,辦理采礦權登記和領取采礦許可證書的前期工作均已完成,晉城市地礦局已正式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因此,晉城市政府請求山西省政府對於大寧煤礦的采礦許可證予以盡快審查批準。

不過, 2001年9月7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提交的《關於申請批復晉城市煤礦礦區範圍並進行采礦權登記的請示》中,申請單位已由晉城大寧變更為亞美大寧。在該請示中,亞美大寧稱,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復晉城市大寧煤礦擴建400萬噸/年項目建議書,並以[晉計外資字(2001)140號]文將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

2001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2001)13號文給亞美大寧的復函,其中壹條是,該礦采礦權系國家出資勘查形成,在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確認並處置後,方可申請采礦權。此後,國土資源部委托了評估機構北京海地人資源咨詢公司對該采礦權進行了評估,經確認評估結果,采礦權價值為6222.20萬元。

2002年2月,亞美大寧向國土資源部遞交了壹份《關於采礦權價款交納計劃的報告》,該報告裏,亞美大寧稱,該公司作為采礦權申請人,正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取得山西省晉城市大寧煤礦采礦權。在這份報告中,山西亞美大寧還申請采礦權價款分期繳納,分6年付清。

隨後,晉城市出具了關於亞美大寧的大寧煤礦采礦許可證的請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也向國土資源部發出了請示,請求為亞美大寧領取《采礦許可證》。2002年4月,國土資源部向亞美大寧下發了證號為1000000210004的采礦許可證。

爭議采礦權

外方認為,合資公司申請到了采礦權;中方則認為,應是大寧煤炭取得采礦權後再轉讓給合作公司

按照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采礦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直接申請受讓,即具有資質的采礦權申請人向國家管理部門申請受讓;另壹種是轉讓,即從已獲得采礦權的權利人手中有償獲得。

因此,對於亞美大寧獲得的采礦證,雙方說法不壹。外方認為,合資公司已經合法申請到了采礦權;中方則認為,按照合同,合資公司取得采礦權的合法程序應是大寧煤炭取得采礦權後再轉讓給合作公司。

中方的理由是,2001年5月、6月,原晉城市地質礦產局曾向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發文,均明確“采礦權人為晉城大寧”。但到2001年9月亞美大寧向國土資源部上報申請采礦權登記時,采礦權申領人忽然從最初的晉城大寧變為亞美大寧。

外方的理由是,在2000年8月24日亞美大寧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上,關於“煤炭資源權的轉移”壹條規定,國家計委、山西省計委、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山西省地礦廳和晉城市政府的有關批準文件(上述批準文件已經全部取得並將作為《合作合同》的附件提交給山西省外經貿廳)說明甲方已經合法取得煤炭資源權。山西省計委對成立合作公司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已經取得)說明煤炭資源權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有關批準已經全部獲得)已經由甲方合法轉移給合作公司。因此,甲方無須與合作公司另行簽訂關於煤炭資源權轉移的法律文件。全體與會董事壹致通過上述關於煤炭資源權轉移的說明。

但對於第二屆董事會的紀要,雙方理解也不壹樣,中方認為,煤炭資源權和采礦權不能畫等號。同時,合資公司的董事會,並不代表三方股東的意見。而外方認為,之前壹直是用煤炭資源權來代替采礦權,而且合資公司的董事會上有史水清、葛文山等三方股東代表簽字確認,這個董事會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按照1998年國務院頒發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采礦權申請時,還應當提交當時國家計委對於項目本身的批文。亞美大寧向國土資源部上報的有關報告顯示,“以[晉計外資字(2001)140號](下稱“140號文”)文將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有媒體曾報道,2008年6月,蘭花集團聘請的大成律師事務所朱忠友律師前往山西省發改委取證過程中發現,在山西省發改委檔案室中,“登記有140號文的文件名稱和文件號,卻沒有這份關鍵文檔原件。”

知情人士也稱,山西省計委以140號文上報給國家計委的時候,國家計委並沒有批復,亞美大寧當時僅得到山西省計委的批復。之後2004年才得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復函。

2004年,太原市海關在大寧煤礦二期項目減免稅備案中,沒有發現曾經國家計委對亞美大寧項目資質的批文,遂上報國家海關總署。之後,國家海關總署即向國家發改委去函問詢此事。

盡管此前國家計委並沒有批復亞美大寧項目建設,但是國家海關總署去函問詢時,國家發改委在2004年4月27日對此復函卻有些意外:“根據1999年原國家計委有關文件的明確要求,山西大寧煤礦二期擴建項目應由山西省發改委報我委審批;考慮到山西省計委對有關文件條款理解的偏差,以及該項目為中外合作項目,為保持對外工作的連續性,維護對外形象,可對該項目做特案處理,同意維持原山西省計委對該項目的批復文件。今後類似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的這壹表態,“等於追認了當時項目審批過程的合法性,也等於追認了山西省計委違規批復了該文件。”上述知情人士稱。

蹊蹺的“避稅”

泰國萬浦壹步步成為AACI的單壹股東,控制了亞美大寧,中方卻束手無策

知情人士稱,“2000年下半年起,合資雙方關系就有點僵,由於第壹任和第二任董事長都是由官員來擔任,所以合資企業帶有較濃的行政色彩。自從2003年賀貴元出任合資公司董事長之後,合資公司才步入正軌的企業化運作。”

但是從合資到投產,亞美大寧已經過了9年的時間,遠遠超過了原來計劃的6.58年投資回報期。

事實上,後來由於經營管理等各種因素,合資公司曾多次調整預算,在股東追加投資的過程中,AACI在境外通過股權融資,泰國萬浦得以進入AACI,從而逐漸進入大寧煤礦。

2001年12月10日,合資公司第壹次增資,註冊資本金增加到3000萬美元,占投資總預算7500萬美元的40%,其中AACI認繳的出資額增加到1680萬美元,占56%股份。

2004年5月12日,亞美大寧各方股東第二次追加投資,註冊資本金增加到5360萬美元,其在向山西省商務廳的匯報材料中稱,在礦井建設過程中,因國內外原材料及成品設備的大幅度漲價,及新建4000萬噸礦井形選煤廠的工程需要,建設資金短缺。之後,AACI認繳的出資額增加到3000萬美元;項目投資總額增加到1.38億美元。

2007年9月,大寧煤礦剛剛建成投產。而此時,亞美大寧已經錯過了近年煤炭發展的大好時機,與之同期建設的蘭花集團四個相同煤礦投資回報已達十幾億元。因此,蘭花集團方面認為AACI無實力,AACI引入泰國萬浦是補充其資金來源。

同年10月,AACI在香港註冊了名為亞美大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亞美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並向中方提出要向亞美大寧(香港)控股公司轉讓其在合作公司的股權。AACI的理由是,股權轉讓僅僅是為了在將來投資收益匯出時享有稅收優惠待遇。

依據合作公司的《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如果任何壹方擬將其在合作公司註冊資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向其關聯公司進行轉讓,仍須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書面同意,但其他各方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作出該等同意。其他各方特此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經過法律調查和咨詢證實亞美香港系子公司後,2007年11月中方股東同意其轉讓。同年12月底,山西省商務廳批準合作公司AACI股權變更,AACI與亞美香港完成關聯交易。

壹位知情人士稱,由於2008年要開始執行新的稅法,2007年的時候,AACI考慮到香港地區5%的稅收優惠,決定在香港成立亞美香港。不過,該人士並不否認AACI的部分股東考慮套現,因為壹些投資人是境外的基金,已經在大寧這個項目上等待了7年的時間,這對於講求投資回報率的他們是壹種折磨。

2008年初,AACI開始在香港與壹家境內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福山能源(06390.HK)達成轉讓亞美香港意向。該轉讓遭到了中方股東在合資公司董事會上的極力反對,最後福山能源放棄收購。

隨後,外方在 AACI內部進行股權交易,根據泰國萬浦2008年6月6日發布的公告,該公司以4.3億美元購買AACI其余全部股權,包括第二和第三資源基金(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II L,P)、埃文能源投資有限公司(Evan Energy Investment LC)及亞洲能源持有有限公司(Asia Energy Holding LLC),各自持有的26.1%、16.5%、20.3%的股份,及其他小股東***持有的15.5%的股份。

交易完成後,AACI成為泰國萬浦全資子公司。泰國萬浦也成為亞美大寧的實際控制人。該轉讓完成後,中方立即召集中外各方股東召開合作公司股東會,指責外方采用欺詐行為剝奪了中方股東優先購買權。

但2008年4月25日,AACI在發給賀貴元的壹份函件中稱,“AACI現有股東之壹泰國萬浦向其提出預收購這筆股權,這將只是AACI股東之間的內部交易,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股東的內部股份轉讓無需向對方履行通知義務。AACI沒有計劃也不會向中方股東出售其股份。”

賀貴元對此卻無可奈何,中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股東內部股份轉讓是否需通知對方,而且在合營合同的規定條款中也沒有限制外方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變化。

“中方失去了壹次最好的機會,在外資進行轉讓之時,山西省商務廳可以裁決將外方的股權優先轉讓給中方。”上述蘭花集團的人士這樣認為。

截至CBN記者發稿時,蘭花集團已向山西省商務廳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要求山西省商務廳依法撤銷亞美大寧股權變更的批復,由蘭花科創控股亞美大寧;要求山西省國土廳為蘭花集團辦理大寧煤礦采礦權,由蘭花集團向合作公司轉讓大寧煤礦采礦權。而根據公開報道,山西省煤焦反腐領導小組已關註此案,就關於亞美大寧煤礦股權糾紛事宜,已經趕赴晉城聽取各方匯報。

國外資源開采的門檻有多高?

第壹財經日報:王誌朔 (09/06/22 10:21)

美國、日本等:強調國內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對外資開發本國資源設立的門檻較高。1872年美國的《礦物探測法》規定,只有美國公民和那些申報其意向成為美國公民者,才有資格取得公有礦產的權利,禁止外國人擁有美國礦產和含有礦產的美國土地。

加拿大:新興礦業項目,除了鈾礦之外,對外國投資者不設任何限制。如果外資想投資已有的礦業企業,需要經加拿大工業部審核,審核標準主要是看該投資企業是否曾帶動了高新科技的推廣,是否增加了社會就業機會。

俄羅斯:在《產量分成協議》基礎上礦產使用者可以是外國法人。但礦產資源的拍賣組織者有權限制或禁止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參與拍賣;對於稀有的、戰略性礦產項目規定俄方控股不低於50%,其余可由外資持股。

巴西:在投資準入方面,仍舊對外資有些限制,外資只有得到聯邦政府的授權或同意並符合國家利益,同時必須是巴西人或根據巴西法律並在巴西設立總部和管理機構的公司,才能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采。碳氫化合物的勘探、開采、提煉、進口和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運輸由政府進行。但是除與核能有關的活動外,政府可以把這些活動外包給國有或私人公司。

印度:對於寶石和金剛石的勘查與采礦項目,印度儲備銀行可自動批難的外資持股比例達到74%,持股比例超過74%的項目,必須報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煤炭和褐煤項目,外國直接投資可自動批準達到50%。但涉及公***部門的企業時,這些投資不能超過公***部門股份的49%。為普通消費而進行的煤炭或褐煤勘查和開采的公司,外國直接投資可以達到74%。用煤或褐煤發電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國直接投資可以達到100%,但必須得到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

澳大利亞:所有打算在澳大利亞進行商業活動的外國公司都必須在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署註冊。外國公司在澳大利亞進行礦產石油勘探活動不需要尋求澳大利亞公司的參與。在獲得礦產石油勘探權之後,外國公司不需要外資管理部門的批準,可直接開始勘探。壹般情況下,總投資額5000萬至1億澳元的投資將不會被詳細調查。總投資額1億澳元以上將會被詳細調查,但壹般不會被拒絕,除非影響到澳大利亞國家利益。所有外國政府及代理商的投資將會被詳細調查,不論投資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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