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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理與情理的詩句

1.情理和法理為題的作文

壹說到情理與法,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兩者的沖突,即人們常說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特別是在壹些影視作品中,為了強化戲劇效果和戲劇沖突,往往 使得這種沖突或者說對立顯得尤其突出,不可否認,情理與法理之間的確有壹些不壹致的地方,法律適用中應當以法律為依據,而法理壹般低於情理的要求,因而 “合法而不合情理”有其壹定的正當性,但應當說明的是,影視作品中這種與法對立的“情理”不是真正的“情理”,這種“情理”被理解成了壹種人們的感情認 識,真正的情理,即人情事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壹般道理,當然,它還有更高壹層意思,那指的是道德倫理,是社會公認的情感;從這個意義上說“情理就是 人倫”。

情理以道德倫理為基本內涵,而道德倫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礎,特別是在民事法律中,這種體現更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說,情理往往代表著法的價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是道德倫理的直接法律化的產物,它被稱為帝王條款,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則;又如公序良俗原則(即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民事 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則更是直接體現著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情理作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壹種現實的既有狀態,是壹種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情理構成法律運作的實際環境與情況,因而在法 律適用中情理必然成為必須考慮的現實因素,它甚至直接影響到對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也正因為如此,法律的適用特別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為基礎,要將情理與法 律的價值統壹起來,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而如果不考慮情理,就會導致認定事實的不便或導致案件的處理雖然合法而不合實際生活的要求,難以得 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比如前些年曾出現過的因壹個裝修工人在所裝修的房屋內自殺,從而導致房主要求裝修公司將該房購買,而由其另外購置新房的案例,如果僅從 法律上看,該房裝修工人在房內自殺,並未對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損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應駁回,但是通過電視臺采訪公眾,公眾卻壹致認為房屋損失相 當明顯,房主請求合理。

那麽,除了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這壹個原因外,在法律適用中考慮情理,還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其壹,可以通過推定而認定案件事實,從而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並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種證據的充分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案件法律後果的不同,但是由於案件發生的客觀不可再現性及偶然性、復雜多樣性,許多案件如果不考慮情 理,片面的追求證據的客觀充分,將會導致許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或大大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因此,在具體案件中,依據各種間接證據,其它已知事實,借助經 驗法則、邏輯規則、法律規定對案件事實進行推定,顯得格外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亦規定,根據日常生活中的經驗法則能夠推定 出另壹事實的,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比如,兩個人發生糾紛,甲被乙打了壹巴掌,甲到法院訴稱其背部大面積脫皮系被乙壹巴掌打傷所致,要求乙賠償損失,已知 當日系夏天、天晴,甲當日未穿上衣在太陽下曬了幾個小時,且甲平時很少曬太陽,而乙主張甲的損失非打所致而是太陽灼傷所致的理由就不需證明,因為根據本案 已知事實和壹般生活經驗,打壹巴掌不會造成甲的脫皮,而陽光灼傷可導致,故甲的那種損失顯然系太陽灼傷。而如果不考慮情理,非要乙舉證證明(對甲的傷進行 法醫鑒定),則壹方面顯然加重乙的負擔,也是對訴訟資源的浪費。

當然,由於對事實的認定系推定,故法律也允許對方當事人提交相反的證據以推翻這種推定。其二,正確考慮情理也有利於正確的理解和適用法律。

比如,甲房地產公司賣給乙壹間二樓房子,可該棟樓房沒有上樓的樓梯,乙起訴甲公司要求補充修建,甲公司 則辯稱其與乙的合同中並未約定有樓梯,因而其未違約,不應當再修建。如果不考慮情理,乙公司的辯解也是事實,其與甲的合同中確實沒有約定提供樓梯,那麽乙 公司的主張成立了?很顯然,這種主張不成立,因為基於社會經驗判斷,該棟房屋應當有樓梯,這是人人***知的事實,這無需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不考慮情理,機械 的適用法律,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當然,考慮情理也不是無原則的,筆者認為,應當註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由於情理具有壹定程度上的不確定性,很可能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 面,因而法律所考慮的情理應當是確定的情理,即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穩定性強,體現壹定的規律性的情理,它能夠反映人們對生活現象的壹般規律性的認識,否 則,如果擴大化的理解情理,就會喪失判斷標準,從而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擾亂審判思路。其次,情理應當在法律的適用前提下和範圍內去理解,即不能脫離法律 去適用情理,換句話說即情理必須在法律的界限內去適用。

只有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時,正確考慮情理,才能使法律適用的結果正確的反映社會生活的壹般規律,從而真。

2.黃意明:哪些古代詩詞是情理兼備的傑作

古人說“詩言誌”,又說“詩緣情”。

“誌”為情誌,包括理想和情感;“情”為情感。但在詩歌中,抒情和說理其實並不矛盾。

詩有“興、觀、群、怨”的作用,其中的“觀”就包含觀察人生道理和自然物理的意思。說理的詩,在宋詩和禪詩中尤為多見,構成了古詩詞中的壹道風景。

春在枝頭在中國文化史上,禪宗的影響是很大的。禪宗強調“明心見性”,認為對本心的了解是很重要的。

《壇經》記載:六祖惠能在廣州法性寺時,有壹次見風吹幡動。壹個僧人說幡動,另壹個僧人則說風動,兩人爭論不休。

惠能上前勸道:“仁者心動。”透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出禪者對心的重視。

歷史上,有很多僧人寫詩。這些詩或反映他們悟道的心路歷程,或說明人生的某種哲理,讀來常常發人深省。

其中,宋代羅大經《鶴林玉露》所載某比丘尼的悟道詩,就非常有名:終日尋春不見春,芒鞋踏破隴頭雲。歸來笑拈梅花嗅,春在枝頭已十分。

美學家宗白華曾以此詩來說明“美從何處尋”的道理。他批評這位尼姑:雖然似乎悟道,然而她的覺悟不夠深、不夠高。

她不能發現整個宇宙已經盎然有春意。她在踏遍隴頭雲時是苦悶的、失望的。

她把自己關在狹窄的心的圈子裏了。然而,此詩果真應該如此理解麽?從表面上看,這首詩似乎是寫壹位比丘尼四處尋覓春天的過程;往深處思索,其實是在暗示探索真理的艱難歷程:先來看“終日尋春不見春,芒鞋踏破隴頭雲”。

“春”可以象征美麗的大自然,也同時是真理和道的化身,更是佛教真如、佛性的象征,故這兩句交代了歷經千山萬水、上下求索尋找真理的過程。但芒鞋踏破,真理依然隱而不現。

所謂“踏破鐵鞋無覓處”,正揭示了求道悟道的艱難。再看後兩句,這位比丘尼尋春不見、失望歸來,無意中見到枝頭梅花初綻,不禁手拈梅花,頓覺香氣滿溢,已是春意盎然。

這裏,梅花是自心的象征,“笑拈梅花”即在自心自性中尋找真理和佛性。“春在枝頭”就是悟出了佛性人人皆有,即心即佛、自性是佛的道理。

由此,這首詩很好地詮釋了中國文化中“道不遠人”“吾心即是宇宙”之理。從象征角度講,春天就在每個人的心中,外在的美景只是外境,外境必須通過內心才能起作用。

如果壹個人能時時處處保持內心的澄明無染,就能不為外境所動,則無往而不是春天。當然,此詩中的梅花也可以比喻為眼前事物。

這樣理解,則此詩又體現了即器存道、壹花壹世界的道理。在禪宗的歷史上,還有壹首關於趙州禪師的詩偈。

趙州禪師,法號從諗,是禪宗史上壹位震古爍今的大師。他幼年出家,得法於南泉普願禪師,並堅持在艱苦的環境中弘傳禪宗心印,接引四方學人。

趙州禪師有壹個著名的公案:不管什麽人來問道,他的回答往往是“吃茶去”。這個公案啟發了當時的許多禪僧,而且流傳後世、歷久彌新。

這首寫趙州禪師的詩偈,非常質樸,卻直擊人心:趙州八十猶行腳,只為心頭未悄然。及至歸來無壹事,始知空費草鞋錢。

它說的是,趙州禪師80歲依然在各地行腳,參訪各路高人,因為他對生命還有壹絲疑惑,對真理還沒有徹底了然。等到最後明白了,才知道走了那麽多路、磨壞了那麽多草鞋,只是白白浪費了金錢和時間。

因為道不在他處,而就在人心之中。壹個人只要善於研究自身、發現真我,便不難明白人生的道理。

用後人的話說,或許就是“心外無物”“心外無理”。醉者與醒者老莊所創立的道家學派,主張清靜無為、任運自然。

他們貶斥世俗價值,強調“哀樂不入吾心”。道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對文人的影響很大,因而在文人的作品中,道家思想時有反映。

這方面的經典,可以蘇軾的《臨江仙·夜歸臨臯》為代表:夜飲東坡醒復醉,歸來仿佛三更。家童鼻息已雷鳴。

敲門都不應,倚杖聽江聲。長恨此身非我有,何時忘卻營營。

夜闌風靜縠紋平。小舟從此逝,江海寄余生。

在宋人葉夢得的《避暑錄話》中,曾記載這樣壹個故事:蘇軾被貶湖北黃岡,有壹次喝醉酒,作了壹首《臨江仙》。這首詞第二天就傳開了,並且傳說蘇軾在作完此詞後,將官帽官服掛於江邊,駕壹葉扁舟,長嘯飄然而去。

當時的郡守聽說了這個消息又驚又怕,要知道蘇軾是以戴罪之身在黃岡勞動改造的,現在突然失蹤,地方官的責任就大了。於是,他急忙趕到蘇軾寓所,發現蘇軾正鼾聲如雷、宿醉未醒。

那麽,此詞到底表達了怎樣的哲理,以至於成為經典?第壹,醉醒轉換,暗示跳出常規思維。“夜飲東坡醒復醉”,既說明作者因酣飲而多次沈醉,聯系後文又暗示世間之醉者與醒者的對立。

有時候,醉眼蒙眬者或許很清醒,所謂清醒者卻可能正是沈醉者。“仿佛三更”,暗寓時間的缺省。

對於壹個明理的人來說,時間並不重要,所謂十世古今不離當下壹念,關鍵在於迷還是悟。“家童鼻息已雷鳴”乃舉世皆醉之象征。

至此,沈醉眾人與獨醒作者之間的形象對比,已挺立出來。第二,萬念俱息,感悟真實的世界。

“敲門都不應,倚杖聽江聲”,寓意深遠。“敲門”暗示醒者對世界的叩問,“不應”則暗示無人理解的現狀。

“倚杖聽江聲”令人心神俱遠。在傳說中,壹些高人大德離開世界的方式是拄杖而化,由此就勾勒出壹幅飄逸的高人聽濤圖。

江聲空。

3.詩中有理的詩句有哪些

詩中理1。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2。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漢樂府民歌3。

城中好高髻,四方高壹尺------漢樂府民歌4。何意百煉鋼,化為繞指柔------晉。

劉琨5。欲窮千裏目,更上壹層樓------唐。

王之煥6。人事有代謝,往事成古今------唐。

孟浩然7。草木本無意,榮枯自有時------唐。

孟浩然8。春種壹粒粟,秋收萬顆子------唐。

李紳9。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唐。

韓愈10。挽弓當挽強,用箭當用長。

射人先射馬,擒賊先擒王------唐。杜甫11。

物情無巨細,自適固其常------唐。杜甫12。

春花無數,畢竟何如秋實------宋。陳亮13。

功高成怨府,權盛是危機------宋。王邁14。

萬物興歇皆自然------唐。李白15。

天若有情天亦老------唐。李賀16。

壹寸光陰壹寸金------唐。王貞白17。

人生七十古來稀------唐。杜甫18。

山外青山樓外樓------宋。林升19。

古來青史誰不見,今見功名勝古人------唐。岑參20。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唐。劉希夷21。

寅父猶能畏後生,丈夫未可輕少年------唐。李白22。

假金方用真金鍍,若是真金不鍍金------唐。李紳23。

沈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唐。 劉禹錫24。

請君莫奏前朝曲,聽唱新翻楊柳枝------唐。劉禹錫25。

芳林新葉催陳葉,流水前波讓後波------唐。劉禹錫26。

采得百花成蜜後,為誰辛苦為誰甜------唐。羅隱27。

爾曹身為名俱滅,不廢江河萬古流------唐。杜甫28。

只看後浪催前浪,當悟新人勝舊人------宋。釋文向29。

不畏浮雲遮望眼,只緣身在最高層------宋。王安石30。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宋。 蘇軾31。

不是壹番梅徹骨,怎得梅花撲鼻香------元。高明32。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宋。陸遊33。

近水樓臺先得月,向陽花木易為春------宋。蘇麟34。

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

------宋。蘇軾35。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宋。蘇軾36。

壹灣死水全無浪,也有春風擺動時------元。 戴善夫37。

從來好事天生儉,自古瓜兒苦後甜------元。白樸38。

蒼龍日暮還行雨,老樹春深更著花------明。顧炎武39。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清。趙翼。

4.情理大於法理的第壹辯詞怎麽寫

1. 法律乃法理之體現,法理乃習慣之加工。任何法律原理都源自於習慣,而習慣則是人們經過長期生產、生活積累的經驗,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出發,采用理論上的哪種學說,都不應當超越人的感性,即不得違反情理。正如法諺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不再於邏輯,邏輯只是為了彌補經驗的補足。”因此,法理是不可能擺脫情理的,恰恰相反,法理乃是為情理提供理性支持的因素。我們可以整理下思路,法的產生過程:由人們生活的經驗變為習慣,有習慣演變為習慣法,由習慣法演變為成文法抑或判例法。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僅是法理的演變,更是情理的高度提升,因此,情理乃法理之母,法理怎能大與情理?

2. 法律人在處理案件中,並不僅僅是進行事實判斷,更是根據事實進行價值判斷,所謂的價值判斷,就是要依據情理,依據社會壹般觀念進行參考、取舍。例如某幅繪畫作品是否為淫穢物品,不僅僅要看該作品是否公然宣揚人的身體,更要看其宣揚的目的、用途。如果是公然宣揚淫穢的內容,應認定為淫穢物品,如果是醫學解剖圖冊,縱然裏面全是人體(乃至於細致到血管、細胞),其目的在於向讀者展現身體構造、便於人們學習醫學知識,乃至於培養能夠懸壺濟世、藥到病除的名醫,那麽怎麽能說它是淫穢物品呢。而這壹切不是法律規定的,更不是法理所能推倒出來的,因為任何法律條文、法學理論都不可能對於事物壹壹做出規定、推到,相反只是做出類型化(針對某類問題)進行評判,在具體案例中,仍需要結合當地的環境、社會風俗、人們的認知來判斷,這證明了徒有法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需要由情理來做判斷。從上述實際問題來看,法理需要依靠情理。

3. 法理能解決的往往是是非問題(應然問題),而是否能夠得到適用(實然問題)則需要考慮情理。例如,在動產交付中,可以采用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雖然這四種方式都是交付的形式,但是作為善意取得這種情況下,動產若采用占有改定的形式則不能發生善意取得之效力,其理由為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雖爭論不休,然未有定論。究其根本,就是在於雖然法理上占有改定系動產物權變動之方式,然不符合人們情感上所認為的壹手交錢、壹手交貨之習慣,即違背情感、情理,由此可見,縱法理可成立之理由,若無情理予以支持,則無適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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