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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講述

法律講述官(law speaker),也叫法律講述人,是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壹種獨特而古老的法律職業,源於日耳曼法文化中的口述傳統。具體來說,法律講述人是由當地居民選出的記憶超強、才智出眾之人,他熟記當地法律、習俗及先例,當爭議發生並付諸審判之時,人們便請來法律講述人,由他列舉與該爭議相關的法律及類似事件的處理辦法,最終得出令人信服的裁決。作為壹種古老的職業,法律講述人口述當地習慣法,就像吟遊詩人傳唱本民族的傳奇與神話。

大約在公元930年前後,冰島出現了最早的法律講述官。12世紀末,挪威國王斯韋勒壹世(King Sverre I)正式設立了法律講述官壹職。到了13世紀,瑞典西約特蘭省頒布了全國第壹部省級性法律——西約特蘭省法(Westrogothic law),該法規定法律講述官由各省的自由民選舉,終身任職。法律雖沒有規定這壹職位是世襲制,但壹直以來法律講述官都是來源於幾個大家族。如特洛尼(Torgnyr)家族便是瑞典最負盛名的法律講述人家族,其連續幾代人均成為了提恩達蘭省(Tiundaland)的首席法律講述官。在北歐,法律講述人的主要職責是將當地通用習慣法背誦下來,發生爭議時根據這些法律來判案。除此以外,他們還肩負著維護民眾權利的責任,如代表當地民眾向國王傳達民意。瑞典新國王就任時有壹項重要的儀式稱為“埃裏克之路”(Eriksgata),即國王遊歷各省,以接受各省地方大會的承認。新國王每到壹個地方,由當地的法律講述官代表人民表達對新國王的擁護。公元1350年後,國王就任儀式簡化,“埃裏克之路”被取消,國王只須在烏普薩拉東南部的摩拉石(Stone of Mora)舉行典禮宣誓就任。到了國王就任的日子,全國各省的法律講述官代表本地人民奔赴摩拉石見證這壹儀式,象征著新國王受到了全國人民的接納。

除了參與司法審判之外,法律講述官同時還是政府的重要成員。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部落的初級統治機構為庭(Thing),它相當於壹個委員會,決定本部落的經濟、政治及管理等重要事項。法律講述官是委員會中的領袖人物,當委員會成員間就某特定問題發生爭議時,便由法律講述官援引該地區相關法律及準用的習慣來選擇合適的解決方案。同時,法律講述官還負責召集會議、主導會議進程等事項。

自13世紀中葉起,法律講述官與國王有了更加密切的聯系,通常他們會被任免為內閣成員。瑞典國王馬格魯斯·埃裏克森(King Magnus Eriksson)曾就法律講述官的任免程序制定了法律規定:各省由6名貴族、6名自由民及2名牧師商議後選出3位候選人,再由國王從中任免1位作為法律講述官。到了16世紀,這壹選任程序不復存在,只經國王壹人決定便可任免。也是從這時起,法律講述官只從貴族中選出,通常是樞密院成員(Privy Council),並享受津貼,而他的工作卻分配給其他人負責。這壹職位成了貴族享受特權不勞而獲的空職。1680年,這壹特權被廢除,法律講述官必須親自負責職責內事務,但貴族階層獨占該職位的狀況依然沒有改變。

18世紀後,法律講述官的職責就僅限於判案,且隨著時間推移,隨著司法體制的改變,這壹功能也逐漸減弱。1849年,這壹職位在瑞典正式被廢除,法律講述官只偶爾被作為官員的壹種榮譽稱號。1947年,法律講述官被重新使用,作為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稱號。自1969年改革後,地區法院及地區行政法院的首席法官被稱為法律講述官,上訴法院首席法官被稱為上訴法院法律講述官,上訴行政法院首席法官為訴行政法院法律講述官。

隨著社會的發展,習慣法逐漸被成文法代替,法律部門越來越多,法律職業分工越來越細,專業的法院和法官出現之後,人們無須再以咨詢法律講述官這樣原始的方式解決爭議,因而,同其他壹些古老的職業壹樣,法律講述官也被歷史所淘汰。作為古代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壹種獨特的法律現象,法律講述官是人們了解北歐法律文明的壹個有趣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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