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衛生副高級職稱的學歷及任職年限要求
(1)醫學博士後出站人員;
(2)醫學博士學位,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3)醫學碩士學位,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5)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二、申報衛生正高級職稱的學歷及任職年限要求
(1)醫學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受聘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三、申報基層衛生副高級職稱的學歷及任職年限要求
(1)醫學博士後出站人員;
(2)醫學博士學位,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3)醫學碩士學位,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5)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6)醫學中專畢業,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9年,並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四、申報基層衛生正高級職稱的學歷及任職年限要求
(1)醫學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2)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受聘衛生或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五、破格申報衛生和基層衛生副高級職稱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破格申報衛生和基層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推薦條件(試行)》(川職改〔1992〕69號)規定的。
(2)取得衛生或基層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3年以上,在任期內獲得以下榮譽之壹:
①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
②全國“五壹”勞動獎章獲得者;
③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機關表彰者。
(3)醫學中專畢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①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滿9年,參加全國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9年,其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3年以上,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以上獎勵證書;
③聘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崗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9年,其中在我省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工作5年以上。
六、破格申報衛生和基層衛生正高級職稱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破格申報衛生和基層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推薦條件(試行)》(川職改﹝1992﹞69號)規定的。
(2)取得衛生或基層衛生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聘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3年以上,在任期內獲得以下榮譽之壹:
①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
②全國“五壹”勞動獎章獲得者;
③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
七、大學普通班畢業生範圍
即在1970年—1977年春季入學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八、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
根據省職改辦規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必須以周年滿計算。即:任職時間計算到當年12月31日,任職年限應扣除脫產參加學歷教育的時間。
九、離退休人員申報衛生高級職稱要求
離退休後仍繼續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時須出具聘用、註冊等相關證明材料。
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
十、對口支援要求
1.貧困地區支援時間。按照《關於全面實施貧困地區城鄉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傳幫帶”工程,打造壹支願承擔有能力可支撐的本土醫療衛生人才隊伍的意見》(川衛發〔2017〕172號)規定,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須駐點工作1年;申報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須對口支援1年,駐點工作可根據實際彈性安排,原則上每月不少於1周或每季度3周,累計駐點工作時間不少於12周(累計時間不少於3個月)。
2.非貧困民族縣、服務薄弱地區(單位)對口支援時間。按照《關於做好非貧困民族縣、服務薄弱地區(單位)對口支援“傳幫帶”工作助推分級診療制度落實的通知》(川衛辦發〔2017〕122號)規定,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須累計駐點工作1年,其中每季度連續駐點1個月,每年不少於6次,持續2年;申報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完,須累計駐點工作3個月,可每月或每季度間隔前往幫扶單位工作,每年不少於12次,持續2-3年。
3.未納入統壹安排的對口支援人員。未納入川衛發〔2017〕172號、川衛辦發〔2017〕122號統壹安排的對口支援人員,可在本人工作單位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前提下,參照川衛辦發〔2017〕122號文件規定,由各市(州)衛生計生委統籌安排到服務薄弱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對口支援,並須報省衛生計生委對口支援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4.三州州、縣兩級及全省貧困縣、民族縣縣級醫療衛生單位壹律不安排與職稱晉升掛鉤的長期下派駐點對口支援任務。
5.2017年已到崗對口支援人員。根據川衛發〔2017〕173號精神,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對口支援任務安排已到崗的人員,按原計劃繼續完成支援任務,服務基層時間可按川衛辦發〔2015〕104號執行。
十壹、進修學習要求
1.臨床、口腔類醫師進修時間。根據《關於開展臨床醫師規範化進修工作的意見》(川衛發〔2017〕166號)規定,結合當前脫貧攻堅工作實際情況,現就規範化進修相關要求調整如下:
在2020年以前,省、市(州)三級醫療機構、中央在川醫療衛生機構、省級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等)的臨床、口腔類醫師,須在聘任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前,提供規範化進修結業證明。
從2021年起,省、市(州)三級醫療機構、中央在川醫療衛生機構、省級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院等)的臨床、口腔類醫師,須在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提供規範化進修結業證明。
2.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修時間。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仍按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的規定》(川衛辦發〔2015〕104號)執行,在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前,須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完成連續6個月以上的進修學習。
3.其他情況。任現職以來,臨床醫師規範化進修文件出臺前被派出進修學習,並取得進修結業證書的,進修學習視為合格。
十二、免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人員範圍
(壹)免對口支援人員。
明確對口支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人員,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免對口支援要求:
1.海外引進高層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彜1年及以上的;
3.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在二甲及以下省級部門直屬醫療衛生機構和省、市級急救調度指揮中心、采供血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
5.在部隊團及團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工作3年及以上的;
6.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2年及以上的。
(二)免進修學習人員。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可免進修學習要求:
1.海外引進高層次人才;
2.援外、援藏、援彜1年及以上的;
3.參加貧困地區城鄉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傳幫帶”工程服務期滿,且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
4.取得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全科醫師轉崗、骨幹醫師培訓合格證的;
5.取得省外或國外醫療機構同等時間進修合格證的臨床、口腔類醫師。
十三、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要求
申報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參照全省統壹要求執行。
十四、對口支援相關政策
1.按規定完成對口支援任務,且考核合格的,對口支援期間免醫學繼續教育要求。
2.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援藏、援彜連續服務期滿1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報高壹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十五、對口支援時間計算
對口支援要求連續工作的,壹律不得累計計算服務時間。
對口支援時間只能用於當期申報評審,在申報高壹級專業技術資格時,不能再重復使用。
十六、服務基層和進修學習期間執業範圍
根據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精神,執業醫師到基層對口支援和赴上級進修學習可按原註冊執業範圍執業,不屬於超範圍執業。
十七、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提供的對口支援證明材料
凡列入對口支援服務範圍的衛生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非貧困民族縣、服務薄弱地區(單位)對口支援和貧困地區城鄉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傳幫帶”工程文件出臺前,被派出對口支援,並按照川衛辦發〔2015〕104號文件規定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申報衛生高級技術資格必須提交《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對口支援基層工作自我鑒定及相關證明表》或《城市衛生技術人員免鍛煉登記表》。
貧困地區城鄉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傳幫帶”工程人員只需要提供派遣文件。
十八、對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弄虛作假的處理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提供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虛假證明者,3年內不得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論文要求
十九、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查詢到、公開發行,且專業性和學術性較強的期刊。
二十、A類期刊
A類期刊是指被收錄入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核心版)》的醫學類期刊。
二十壹、B類期刊
A類期刊所列目錄以外,在國內公開發行,且業內公認度高的醫學類期刊列入B類期刊。
二十二、有效論文
有效論文是指作為第壹作者發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部分字數不得少於1500字的論文。文章清樣、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認定為有效論文。同刊物同壹期上發表2篇及以上論文(論著)的,只認定為1篇。
論文須是本專業論文。
二十三、申報衛生高級職稱論文要求
二十四、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論文要求
二十五、論著的要求
論著是醫學論文體裁中常見的壹種表現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將自己科研或臨床的成果、經驗、體會,以嚴密的邏輯論證規範形成的文字作品,是醫學論文中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體。論著應具有四大特點:
1.在寫作的形式上有比較規範的要求,應包括文題、作者姓名、單位、屬地、郵編,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關鍵詞、前言(引言)、資料(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體會)和參考文獻等各項內容,且正文部分字數不得少於2500字。
2.論著是作者從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壹性資料)出發,經過科學、嚴謹地整理、加工、分析、論證,得出論點並形成規範性的文字作品。
3.論著所表達的結論比較明確、可信,論文質量與學術價值較高。
4.論著應為壹次性文獻(含循證醫學的系統評價)。
二十六、論著的界定
論文的文體結構具備論著所要求的各項規範內容及特點,不論是否刊載於期刊論著欄內,均可認定為論著。如該論文不具備論著所要求的各項規範內容及特點,即使刊載於期刊的論著欄目內,也不能認定為論著。
二十七、提交論文的具體規定
論文掃描件應包括期刊封面、目錄、論文正文等相關內容,並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的負責核實文章真實性。
科研要求
二十八、科研項目對評審的影響
科研要求不作為申報必備條件,作為評審時重要的參考項目,特別對三級醫療機構應進行重點考察。
二十九、申報衛生高級職稱的科研要求
三十、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的科研要求
病歷和專題報告要求
三十壹、病歷要求
設病床的醫療機構臨床類申報人員,須提交本人任現職期間主治(持)的原始病歷復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1.所提供病歷應遵循《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和《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要求,包括住院病歷、疑難(死亡)病案討論、會診、搶救記錄等。
2.所提供病歷應具有代表性,能夠反映申報人員診治疑難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搶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討論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歷應真實有效,須為醫院病案室存檔病歷的復印件。對原病歷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寫。嚴禁杜撰、編造病歷。
對於不設病床的門診部、診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臨床類申報人員,可不提供病歷,但須提供專題報告。
三十二、專題報告要求
非臨床類申報人員須提交專題報告。專題報告是申報人員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的經驗和體會,能反映其專業實踐能力和水平的書面報告。申報人員應選擇本人任現職期間主持、參與開展的,且具有較高代表水平的疑難復雜病例、實驗室技術、重大公***衛生事件等,結合國內外同行的先進技術和經驗進行分析、討論,參考文獻要明確註明出處。專題報告須按規定格式書寫(具體要求見附件3),字數不少於2500字(正文)。
1.藥學專業。就臨床合理用藥或藥物不良反應等方面開展的監測、調查和分析。
2.護理專業。1例疑難或危重病人的全程護理計劃(從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內容包括病史摘要、護理評估(提供主、客觀資料)、護理問題、護理目標、護理措施、護理評價;總結3-10例同病種疑難或危重病人護理過程的體會和經驗。
3.醫技專業。使用、推廣或創新本專業某項技術、方法等的分析報告。
4.預防醫學專業。主持或參與處置本專業某次公***衛生事件的分析報告。
5.衛生管理專業。主持或參與開展某項衛生管理案例或項目的分析報告。
繼續教育相關規定
三十三、繼續教育學習人員範圍
按照《四川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川衛發〔2017〕134號)規定: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三十四、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類
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壹)Ⅰ類學分
1.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並公布的項目(含現代遠程教育項目);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並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並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等壹級學/協會舉辦,並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
3.推廣項目:面向全體在職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需要開展的培訓(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等),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或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和批準的項目(包括現代遠程教育項目)。
(二)Ⅱ類學分
1.市(州)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經各市(州)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公布的項目(含市、州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項目);省、市(州)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的社會團體申報並向同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省直醫療衛生機構申報並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
2.單位自管項目包括:面向本單位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能競賽、手術技術操作演示、定期活動(臨床病例討論會、多科室案例討論會、大查房);自學、發表論文、出版醫學著作、科研立項、科技成果獎、撰寫出國考察報告或國內專題調研報告等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三十五、繼續教育學分要求
1.省級醫療衛生機構。
中級及以上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5分;Ⅱ類學分不低於1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2.市(州)級醫療衛生機構。
高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5分;Ⅱ類學分不低於1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0分;Ⅱ類學分不低於15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3.縣級醫療衛生機構。
高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10分;Ⅱ類學分不低於15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中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不低於5分;Ⅱ類學分不低於20分(自學學分不超過3分)。
4.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所有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分數不低於20學分,不要求必須獲得Ⅰ類學分,自學學分不超過5分。
5.鄉村醫生。
每年獲得學分不低於8學分,不要求必須獲得Ⅰ類學分。
副高理論考試
三十六、副高理論考試人員範圍
所有衛生專業人員申報晉升衛生專業副高級職稱前必須參加衛生專業副高級技術資格理論知識考試且成績合格。
三十七、副高理論考試成績有效期
副高級職稱理論考試合格有效期為三年。
三十八、副高理論考試專業
申報人員應嚴格按照本人從事專業申報考試,若考試專業目錄中無從事專業,應選擇近似專業或上壹級專業報考。
按評審要求,考試專業必須與申報評審專業相壹致。
三十九、副高理論考試內容
考試側重於應用、分析與綜合、創新三個層次,涉及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學科發展現狀和趨勢等。不指定考試用書。
四十、副高理論考試方式
除個別專業外,考試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
四十壹、高級職稱申報程序
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要堅持按程序申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須嚴格審核申報材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經公示無誤後,上報縣、市(州)衛生計生委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人員由市州衛生計生委或省級主管部門統壹將有關材料報送省衛生高評委,省衛生計生委直屬單位將材料直接上報省衛生高評委。
離退休後仍受聘繼續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醫藥衛生技術人員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需經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確系本單位退休的證明,並委托現執業機構按程序申報。
省衛生高評委不受理個人申報。
四十二、高級職稱公示要求
省級有關部門、市(州)衛生計生委和省衛生計生委直屬單位在組織申報、考核推薦申報人時,要嚴格按照《四川省人事廳關於在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中試行公示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辦發〔2003〕171號),對申報人基本情況和業績貢獻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申報人基本情況公示內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所學專業、工作經歷、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時間、副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證、年度考核情況、進修學習和服務基層情況。
申報人任現職以來業績貢獻公示內容:思想政治表現及職業道德、從事的主要專業技術工作、獲獎情況、專利證書、鑒定驗收項目、論文(公開發表的需註明刊物期數)、著作、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如系合作取得的業績貢獻,應註明本人排名、承擔的內容、份額和所起作用。
公示期內有情況反映的,要及時進行核實,以適當方式向相關單位、相關人員反饋核實結果,並在單位推薦意見欄內註明相關情況。
四十三、申報材料推薦審核責任制
推薦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推薦程序的規範性和推薦結果的公正性負責,要指定專人對所推薦、接收的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按照要求簽字、蓋章,並註明經辦人聯系電話。
四十四、對虛假申報材料的處理
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壹經查實,屬於申報人責任的,取消當年申報參評資格或評審通過資格,且三年內不得申報高級技術資格;屬於單位責任的,按照醫院等級評審相關規定處理;屬於主管部門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公務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四十五、外語和計算機要求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為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