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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8日 法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

為進壹步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正確貫徹黨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結合當前刑事審判工作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壹、充分認識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刑事審判作出了重要歷史貢獻。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刑事審判工作,在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各個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忠實履行審判職責,正確執行刑事法律,依法懲處刑事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刑事審判制度改革,不斷提高刑事司法水平,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不受侵犯,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2.刑事審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進展。刑法、刑事訴訟法修訂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科學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踐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全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有力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護,保證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切實加強監督指導,促進了刑事司法統壹。不斷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審判制度逐步完善。穩步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刑事審判隊伍整體素質明顯提高。

3.刑事審判工作的歷史經驗必須長期堅持。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歷程,必須堅持以下基本經驗:

——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依法辦案,維護法律權威。

——必須堅持遵循司法規律,既要依法懲罰犯罪,又要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

——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中國國情,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善於借鑒人類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斷改革創新,與時俱進。

——必須堅持服務大局,做到執行刑事法律與賃徹刑事政策緊密結合,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保證刑事審判工作的社會主義正確方向。

4.新的形勢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正處在關鍵時期,同時也是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復雜的時期。人民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責任更加重大,任務更加繁重。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全社會的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對刑事審判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刑事審判工作面臨良好的發展機遇。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具備現實的有利條件。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中***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各項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目標和任務,強調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中央對進壹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作出重要決定,優化了司法環境,有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審判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死刑核準權,有利於維護法制統壹,為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提供了良好契機。

6.充分認識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刑事審判擔負著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安定的司法職能,是改革、發展、穩定、和諧的重要保證,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正視面臨的復雜形勢,勇於應對挑戰,準確把握歷史機遇,振奮精神,銳意進取,狠抓各項工作任務和措施的落實,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7.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公正司法,壹心為民”指導方針和“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樹立科學的刑事司法理念,繼續深化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是黨和國家壹項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國在懲治犯罪、維護穩定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重要經驗,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與完善。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實行區別對待,目標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在新形勢下,必須更加註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準確懲罰犯罪,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效果良好,以打擊、孤立極少數,教育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

9.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犯罪的職能作用,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又要把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人權貫穿於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通過公正、文明的辦案活動,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保證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審判,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切實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依法保障被害人民事賠償權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撫上作。積極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不斷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

10.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統壹。嚴格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開展刑事審判活動,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公正適用刑罰。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標。要將實體公正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價值取向,將程序公正作為實現這壹價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堅持兩者的有機統壹。

11.堅持司法公正優先,兼顧刑事訴訟效率。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堅持司法公正優先、兼顧訴訟效率,效率必須服從質量。嚴格遵守案件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辦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結。

12.堅持依法獨立審判,保證裁判公正。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公正審理刑事案件。正確理解、切實貫徹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家刑事法律。

13.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裁判原則。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別是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壹結論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4.堅持罪責刑相適應,量刑適當。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做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輕重適度,罪刑相當,罰當其罪,不枉不縱。既要保障法官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也要註意總結審判經驗,完善制度和機制,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量刑均衡,維護司法統壹。

三、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

15.繼續堅持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始終堅持把維護穩定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首要任務,積極參加各種專項鬥爭,突出打擊重點,針對特定時期比較突出的某壹類或某幾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依法嚴厲懲罰,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內努力提高辦案效率。

16.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嚴厲懲處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保障社會安定。依法嚴厲懲罰毒品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組織賣淫等犯罪、依法打擊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以及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和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17.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嚴懲處金融、財稅、證券、期貨等領域內的嚴重犯罪,依法懲治生產活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堅決打擊制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法懲處重大環境汙染、非法采礦、盜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等各種危害環境和破壞資源犯罪,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

18.依法從嚴懲處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依法嚴懲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準確適用法律,促進反腐敗鬥爭和廉政建設深入開展。

19.繼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通過適用緩刑、適時減刑、假釋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積極探索健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進壹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

20.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準確把握減刑、假釋的條件和標準,進壹步改進和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方式。對服刑人員符合法定假釋條件,假釋後監督管理條件具備的,依法適用假釋,促進罪犯改過從新。

21.堅持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圍繞刑事審判活動,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把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項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2.加強司法建議工作。針對審判中發現的容易誘發犯罪的隱患和管理漏洞,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司法建議,重視反饋意見,註重建議實效,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23.加強刑事審判的法制宣傳。把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註重組織群眾旁聽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特別註意繼續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旁聽工作,接受監督,增進了解。通過公開審判、庭審直播等形式,以案講法,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四、確保刑事審判質量與效率

24.堅持貫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始終堅持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和程序法定、審判公開、“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等原則,充分體現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刑事司法規律的基本要求,確保刑事審判嚴格依法進行。

25.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審理的每壹起刑事案件,特別是新類型案件,嚴格依法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做到壹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準確定罪,依法公正裁判。對符合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判處;對不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宣告無罪。在準確定罪的基礎上,依法科學、適度裁量刑罰。對疑難復雜案件,慎重下判。

26.依法正確適用量刑情節。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厲懲處;對輕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對於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也要依法予以考慮;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27.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對輕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等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理,盡可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配合做好社區矯治工作,加強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進重新回歸社會。

28.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措施。要註意發揮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教育懲戒作用。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29.加強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註重發揮財產刑懲罰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法適用財產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剝奪其重新犯罪的條件。加大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盡可能減少國家和被害人的損失。加強刑事審判庭與執行機構的協調配合,逐步將財產刑的執行工作納入人民法院的統壹執行體系中,真正將財產刑的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落到實處。

30.進壹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實行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刑事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進壹步提高庭審質量,註重把庭審作為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的主要渠道,真正通過庭審解決事實、證據認定中的疑點問題,法律適用中的難點問題。進壹步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強化說理性,詳細闡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增強裁判的公信力。

31.嚴格證據采信制度。認真審查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對於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罪的根據。健全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落實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措施,加強對證人、鑒定人的人身保護。

32.依法充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積極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簡化相關案件裁判文書的制作,不斷提高刑事審判效率。

33.充分發揮審判組織的作用。合議庭要在審查和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負起責任,認真審查把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理案件,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要保證依法履行職責。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要認真聽取合議庭關於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意見,審慎研究,正確決定。院長、庭長必須依法履行監督、審核職責,保證審判組織公正、高教審判案件。

34.加強刑事審判質量管理。建立符合刑事審判規律和特點的刑事案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科學、有效的審理質量管理制度,保證案件審理依法進行,確保審理的每壹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35.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健全刑事案件審判流程管理的各項制度,嚴格審判各個環節的責任,做到權責分明。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完善防止超期羈押的審理工作機制,嚴格審限管理,嚴禁超期羈押,保證案件依法及時審判。

五、深化刑事審判制度改革

36.推進刑事審判制度改革。認真落實《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對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各項措施,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從解決群眾關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不斷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37.深化刑事審判方式改革。進壹步完善刑事壹審、二審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確保刑事案件依法規範審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確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動和規範庭前證據展示等活動,繼續深化庭審改革,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效果。

38.重視做好調解工作。加大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力度,盡可能促進當事人和解,力爭輕罪案件壹審終了。註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調解,盡最大努力調解解決賠償被害人損失,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39.研究制定刑事證據規則。規範舉證、質證、認證活動;規範和完善刑事鑒定制度,健全和強化對認定案件事實和量刑有關鍵作用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並積極探索健全相關配套措施;規範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程序、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問題,完善刑事證據制度。

40.改革完善審判指導制度和法律統壹適用機制。針對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規範性文件,明確適用範圍和標準;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導意見,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導制度,及時發布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疑難或者新類型的刑事案例,理論聯系實際地準確詮釋刑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提供有針對性、權威性的業務指導與參考。

41.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案件,可以采取審判委員會委員直接參加合議庭或者旁聽合議庭庭審等形式,更好地體現其作為審判組織的特征。

42.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積極開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六、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43.必須高度重視死刑案件的審判。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犯罪,慎重適用死刑,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44.堅持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正確處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與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關系。充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必須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5.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壹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註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壹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46.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審理死刑案件。提高死刑案件第壹審、第二審的質量,切實把基礎工作做好。

——第壹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案件,應當切實做到所有事實、證據的認定都必須經過庭審質證、認證,切實保證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科學裁量刑罰。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所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都必須經過開庭審理,針對抗訴、上訴的理由,突出重點,確保取得預期的效果。嚴格執行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全程錄音錄像的工作要求。

——第壹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

47.嚴格依法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合議庭成員應當閱卷,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調查。認真聽取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原則上要訊問被告人,切實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

48.公正、及時地審判死刑案件。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把每壹起死刑案件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檢驗。定罪的證據確實,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有疑點的刑事案件,處刑時應該予以考慮。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審理死刑案件的效率。

49.切實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對於因判處死刑或者不判處死刑而引發的纏訴、上訪和群體性過激事件,要緊緊依靠黨委,積極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認真聽取來訪人的訴求,及時做好疏導、安撫、制止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建立死刑案件上訪鬧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上下級法院要及時通報情況,努力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確保社會穩定。

七、加強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50.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針對刑事審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況、新問題,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實踐,深入基層,掌握客觀、真實的素材、數據、案例,進行科學、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設性的、前瞻性的、符合實際的對策和建議,註重調研成果轉化為規範性指導文件。

51.加強司法解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通過適時制定司法解釋,統壹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努力做到不同地區法院對同類案件裁判結果基本壹致和不同法院對同壹法律適用意見基本壹致,保證準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統壹。

52.切實加強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指導的制度和相關配套措施,改進指導方式,著眼於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統壹和規範辦案標準和程序。規範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制度,除法律適用問題外,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

53.加強對重大、敏感、社會關註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監督指導,及時掌握案件進展,幫助解決審判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嚴格依法審判,保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54.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積極探索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的方法,健全刑事審判的內外監督機制,改革和完善審判監督。進壹步提高刑事審判監督的有效性、準確性、權威性。做好刑事案件審查申訴、再審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訴案件,及時妥善處理當事人的申訴。堅持依法糾錯,確保再審質量。加強刑事賠償工作,切實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5.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據憲法和監督法自覺接受監督,依法認真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及專項工作,嚴格按照決議的要求執行;接受執法專項檢查並認真進行整改;接受詢問和質詢;執行司法解釋備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認真審理抗訴案件,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不當,抗訴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改判。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會議。

57.正確對待輿論和社會各界監督。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包括新聞輿論的監督,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進壹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和加強案件發布制度,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註重宣傳的社會效果,通過媒體廣泛準確及時地傳播審判活動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滿足公民對審判程序和結果的了解,對法律精神的理解,為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八、加強刑事審判隊伍建設

58.充實加強刑事審判力量。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不斷充實政治可靠、作風正派、專業水平高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從事刑事審判工作。選調刑事法官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於不適合人員要堅決予以調整。要保證刑事審判人員在法院工作人員中的適當比例,註意保持刑事審判隊伍尤其是業務骨幹的穩定。

59.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進壹步增強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不斷提高職業道德素質,培養剛正不阿、實事求是、嚴謹細致、廉潔自律的優良作風和品格。

60.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刑事法官應當加強學習,努力鉆研刑事法律,準確掌握刑事政策,關註法學理論的前沿動態,註重司法經驗的積累和交流,不斷提高法學理論水平和駕馭庭審、適用法律和判決說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計劃地組織業務學習和專業培訓,刑事法官每年接受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5天。對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委員進行集中培訓,每3年輪訓壹次。

61.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建立健全隊伍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形成紀律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加強職業修養,約束言行舉止,嚴格審判紀律,改進司法作風,進壹步規範司法行為,著力培養刑事法官嚴謹求實、公正司法、無私奉獻的職業操守,不斷提高職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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