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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傍名牌的現狀以及立法~~~急!!!

傍名牌

傍名牌是壹種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主要是指:將著名的商標註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商號,以便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試圖使消費者誤以為著名的品牌就是該公司生產的,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

名牌的幾種傍法

第壹種:打“擦邊球”

打“擦邊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標,使消費者誤認是著名商標而購買。對於文字商標將壹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綴或者後綴,例如將“華倫天奴”,加上前綴變成×ד華倫天奴”,加上後綴,“華倫天奴” ××。實際上,世界品牌有前綴後綴的並不多,即使有,也是壹般人所熟識的幾個。

對於圖形商標,處心積慮地在細枝末節處處精心籌劃,而使消費者莫辯真假。比如“老人頭”的頭像上皺紋是三道還是兩道?“鱷魚”的鱷魚嘴朝左還是朝右?“夢特嬌”的花瓣有幾瓣?恐怕沒有幾個人能清楚知道。

現在 打“擦邊球”的人壹般會給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就是將模仿的商標註冊,圖形商標註冊時間與著名的商標根本不同,可是使用的時候,加上顏色就非常接近了,如果是文字商標,同時註冊幾個,拼起來使用時就構成壹個完整的著名商標……

第二種 將著名商標名註冊為商號

這種“傍名牌”,就是將著名的商標註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商號,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使消費者誤以為著名的品牌就是這家公司生產的。比如將著名的名牌“啄木鳥”中文商標註冊為“九江啄木鳥……公司”、“深圳啄木鳥……公司”、“上海啄木鳥……公司”等。然後大張旗鼓的進行宣傳,在專賣店的裝潢上大膽模仿著名商標的專賣店,在被行政機關查處的時候理直氣壯地說:“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稱還不行嗎?”,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國外或香港將著名的商標註冊為自己商號,更讓消費者真假莫辯。

商標註冊全國都要來北京,大家都在國家商標局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局是不會註冊的,如果妳用著名的公司名稱註冊為妳的商標也是不能註冊的,這叫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但是妳用著名的商標註冊為妳公司的商號卻非常容易行得通,因為全國每個縣區都可以註冊公司,這些縣區的資料並不進行連網,所以妳在A縣註冊了“A縣啄木鳥……公司”,在鄰近的B縣也可以註冊到“B縣啄木鳥……公司”。

實際上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品牌和公司的名字是不壹致的,

第三種 “海歸殼派”

通過國際註冊公司在海外註冊公司和申請商標,使消費者認為這是國外的公司生產的,是國外的品牌,但是企業的產品仍然在國內生產和銷售。這種品牌都號稱在海外有研發機構,實際上是徹頭徹尾的國內生產和國內工藝,產品的品質、工藝、設計等,將自己裝扮成壹個徹頭徹尾的外國公司和外國品牌,但是與其宣稱的品質大多是不相符合的。

這種行為並沒有侵犯其他著名的商品,只是利用國人國外的品牌就是比國內的品牌好的心態。給產品取個洋名,套上海歸的殼,以期獲得好的銷售。

第四種 自己“監制”國際品牌

廣州市工商部門就根據舉報查獲了這樣壹起“傍名牌”的案件。位於環市西路越秀區的壹家時裝店內,公然懸掛有“法國華倫天奴服飾(香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監制”的牌匾。

自己生產的產品,打上某某監制,似乎給人品質保證的感覺。為了拉近自己與知名品牌的關系,壹些經營者甚至自己親自“監制”國際名牌。具體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註冊壹個名稱和壹些國際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後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打上由這家公司監制。給消費者的感覺是國際名牌的公司對這些產品進行質量監控與質量保證。

傍名牌的法律分析

第壹種傍法打“擦邊球”,可是“擦邊球”不管怎麽打,核心目的只有壹個,就是極力模仿使自己看起來就是著名的商標,要使消費者誤認,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標識和包裝,對於這種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打“擦邊球”者會申請的壹些與著名商標相近的商標,很快會拿到受理通知書,利用受理通知書就可以使用,等被駁回,還可以對駁回提起復議申請,這樣就可以“合法使用”兩三年了,有的商標可以僥幸獲得註冊。但是有始終繞不開的問題,就是模仿著名商標的標識,僅此就構成不正當競爭,僥幸獲得註冊的商標也將被撤銷。如果通過註冊商標拼接成著名商標的樣子,實際上是不正當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將因為使用不當,商標局將撤銷該註冊商標。

第二種傍法,表面看似乎挺高明,甚至給行政機關的查處出了難題。其實對於此類現象有多部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條明確指出:“前條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任何違背正當競爭的行為都將受到打擊,現在法律沒有規定,以後肯定會有的。這種傍法按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是違法的,後果是企業的名稱可能被撤銷,另外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對於第三種、第四種傍法,有人看法與廣州市工商局不同,他們認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監制公司是合法註冊並存在的,法律並不能禁止該公司進行監制,而且他們完全可以將生產廠家的質檢人員裝扮成監制單位的監制人員,說他們欺騙消費者都談不上。這種行為法律是不禁止的。

傍名牌的危害

浙江鱷魚制衣有限公司(下稱浙江鱷魚)將公司名稱的拼音“ZJIEYU”申請了註冊商標,作為“浙江鱷魚”品牌的核心主題;選擇“鱷龜”這壹動物作為素材,創作了“龜鱷”文字與圖形的商標,組合使用“龜鱷”圖形與“ZJIEYU”文字商標,作為“浙江鱷魚”品牌的區別性標記。經過努力,“浙江鱷魚”品牌已經在國內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形成了“浙江鱷魚”系列商品特有的消費群體,在北京市場“浙江鱷魚”銷售量已超過了“法國鱷魚”、“香港鱷魚”及“新加坡鱷魚”。

2000年5月,法國鱷魚向北京市高級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定“浙江鱷魚”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要求停止使用“浙江鱷魚”品牌並賠償損失。2002年年底,法國鱷魚聯合“香港鱷魚”、“新加坡鱷魚”,對“浙江鱷魚”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且已為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龜鱷”圖形商標提出異議,通過異議程序阻止“浙江鱷魚”品牌的商標註冊。

傍名牌能使企業搭乘名牌的便車迅速掙到第壹筆錢,但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如果自己也做成名牌,反而要自食惡果了。因為與著名商標存在法律上的沖突很容易被推上打假浪尖,招致圍剿。還可能因為這個原因使自己的商標被認定為無效,辛苦培育的品牌頃刻而去。

統計表明,我國服裝業有很多世界第壹,中國的服裝品牌已逾十萬,卻沒有壹個享譽全球。中國服裝業如果不加快培育強勢自主品牌,便會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生存空間中面臨極為嚴峻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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