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是國家供給制,身上穿的(軍裝等),日常用的(洗臉盆、毛巾、被、襪、鞋、帽等),都是國家無償發放使用的,完全屬於個人用品,退伍時所有個人用品都是可以帶走的。
但武器、彈藥和其他訓練器材、模具等都屬於現役期間,免費配備使用的,退出現役時壹律都要留在部隊。這是因為有些部隊裝備、器械都屬於涉密範疇,不能流落到社會上去的緣故。
義務兵即使退伍之後,也要進行保密教育,也不得隨意帶走部隊涉密物品或者散布軍隊涉密事項,這是退伍之前要簽署保密保證的,是退伍戰士的法律義務。
除了軍銜、編號不能帶走外,軍裝是可以帶走的,妳臨走時除了戰友通訊錄外,不能再有暴露部隊番號及位置的東西了。
1980我國開始實行軍銜制,不再設有大元帥,元帥,大將和大尉,而是將壹級上將設為最高軍銜,並且軍官分為3等11級,09年士兵制度調整為7個軍銜級,分別是初級士官:下士,中士;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壹級軍士長。可見軍銜的重要性。
因為軍銜對於軍人而言,也很重要,曾經用鮮血汗水換來的榮耀,但是退役的時候卻要收回,不是因為部隊太摳,而是有規定。之所以這麽規定也是有原因的。為了怕有些人圖謀不愧穿著有軍銜的軍裝,去做壹些非法的事情,所以為了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進壹步維護國家的形象,就是要收回,軍人也能理解。
另外壹方面收回軍裝,是為了可以二次使用,這樣可以減少部隊的開支,從而延續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
法律依據: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壹)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