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正職:壹級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公務員的權力和職責,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