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2、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指的是個體工商戶所在的縣市、市轄區,可以附加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或市場名稱;
3、經營者的姓名可以用作字號;
4、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名稱不能作為字號,除非該地名有其他含義;
5、名稱牌匾應簡化,但不得誤導公眾;
6、若經營範圍變更導致不得再從事某業務,名稱應及時變更,以免誤導;
7、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名稱或侵犯他人名稱權。
個體工商戶的註冊流程:
1、準備個體工商戶名稱;
2、確定經營範圍;
3、租賃經營場所;
4、辦理營業執照;
5、刻制印章;
6、開立銀行基本賬戶;
7、辦理稅務登記。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應遵循特定的結構和規則,包括按照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的順序排列,同時需註意不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作為字號(除非有其他含義)、不誤導公眾、避免使用已註冊的名稱,且在經營範圍變更時應及時更新名稱,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八條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壹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利益的;(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八)不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