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法修改的相應條款,現就貫徹執行的有關具體問題公告如下:
壹、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
(壹)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