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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苒案的判罰適當嗎?

毛苒案的判罰是適當的;

2010年4月2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毛苒、黃思恩、吳小萍走私販毒案件作出壹審判決,認定3人走私販毒罪名成立,判處毛苒死刑,黃思恩死刑,緩期執行,吳小萍無期徒刑。

壹審判決後,毛苒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0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毛苒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4月14日,毛苒在福建廈門被依法執行槍決,終年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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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雙松糕鞋、4盒巧克力、5本硬皮封面的英文書中,廈門機場的海關工作人員查獲3.3公斤的海洛因。這起特大販毒案的幕後遙控指揮者,竟是壹個26歲的女大學畢業生毛苒。2011年4月14日,女毒販毛苒被執行槍決。26歲的毛苒於2008年夏天認識了黑人男子“OBI”,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OBI”是毒販,他隨後教毛苒怎麽指揮下面的人販毒。

2008年10月份,毛苒找到女孩黃某,以提供機票、路費及1500美元的報酬,讓黃某從境外帶毒品原材料回國內。幾個月後,黃某又找來40歲的農村婦女吳某入夥。

2009年7月下旬,應“OBI”的要求,毛苒安排黃某到馬來西亞帶東西,黃某拿到了幾雙鞋子和幾盒巧克力。黃某出發後,“OBI”又說急需人到越南帶東西,毛苒趕緊打電話聯系黃某,黃某隨即打電話讓吳某去壹趟越南。黃某和吳某在出境各個階段,都要向毛苒報告行蹤。不久,毛苒收到消息,黃某和吳某已經拿到貨,準備分別在2009年7月26日和27日兩天乘飛機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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