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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間四大案是什麽

著名的“明初四大案”,即經濟 領域的“空印案”和“郭桓案”,政治領域的“胡惟庸案”和“藍玉案”.

郭桓案是明太祖朱元璋嚴懲戶部侍郎郭桓等吞盜官糧的重大案件。

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禦史余敏、丁廷舉告發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或、趙全德等與戶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通同舞弊,吞盜官糧。明太祖令審刑司拷訊,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誌、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發現除侵吞寶鈔金銀外,僅貪汙稅糧及魚鹽等即折米二千四百余萬石。於是,趙瑁等皆棄市,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供詞牽連各布政使司官吏,系獄擬罪者數萬人。

此案令核贓株連之人遍天下,中產以上民家被抄殺者不計其數。為防止矛盾擴大,明太祖乃手詔公布郭桓等人罪狀,而將原審法官右審刑吳庸等處磔刑,以平眾怨。

空印案

此案發生在明初洪武年間。明初,每年布政司、各府州縣官吏前往戶部核對錢糧、軍需供給等事,因路途遙遠,往往帶著事先開好的空印文書(即加蓋印章的空白公文),以備急用。此事習以為常。但是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知道此事後大怒,懷疑其中有弊,責令嚴查空印案。凡是與此案有關的部門及地方官員壹律處以死刑,助理官員處以杖壹百,戍邊。受牽連者達萬人以上。

案例分析、在《大明律》中規定:對於受財枉法的“枉法贓”,從嚴懲處,壹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絞;對於監守自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對於執行監察職務的“風憲官”的禦史,若犯貪汙罪比其他官吏加重兩等處刑。像明朝這樣用嚴刑懲治貪官汙吏,在歷史上是空前的。

胡惟庸案

又稱“胡獄”,發生在洪武年間。胡惟庸,定遠(今屬安徽)人,早年跟隨朱元璋起兵,洪武六至十三年間任丞相。其間權傾朝野,專權結黨。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罪判處胡惟庸等人死罪;十九年與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罪追殺其余黨,連坐被誅者達三萬余人。朱元璋還乘機廢除中書省制度,罷除丞相官職,直接統領六部。

案例分析、明朝統治者在采取廢除丞相制度,不準後宮與宦官幹政等措施以外,用殺戮的手段大肆鏟除權臣宿將,雖然暫時解決了皇帝和權臣之間的矛盾,卻滋長了宦官專權。

藍玉案

又稱“藍獄”。發生在洪武二十二年(1393年)。藍玉,定遠(今屬安徽)人,早年隨朱元璋起兵,勇敢善戰,功績顯赫。洪武二十年(1387年)任大將軍,二十年封涼國公。明太祖朱元璋比之為漢代衛青、唐代李靖。但藍玉卻恃功驕橫,奪占民田,多行不法行為。洪武二十六年,錦衣衛告其謀反,結果被族誅,牽連致死者達壹萬五千余人。

案例分析、《大明律》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明律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防止臣下結黨以削弱君主集中的專制制度。明王朝統治者為了達此目的,不惜濫殺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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