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幹部撫恤金40個月是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文件是《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相關通知如下:
調整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擴展資料: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壹般不作為遺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