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汽車發明之前,美國就有了專門接送學生的馬拉校車。第壹個生產校車的公司叫做Wayne Works,至少在1837年就開始生產壹種可以乘坐25個小孩子的馬車,專門用來接送學生。在1886年前後,人們就稱這種馬車為“School cars”或“School trucks”了。
在汽車發明後,Wayne Works在1914年將這種馬車的車廂裝到汽車底盤之上,於是就發明了動力驅動校車。在1927年前後,Wayne Works和另外壹家校車廠商——Blue Bird Body Company開始生產全金屬車體的校車,這種動力卡車與如今的校車沒有什麽本質的區別。
早期校車圖片
車輛運營
校車標牌
交管部門還將嚴格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和管理制度,建立校車駕駛人每年審驗、聯合監管以及退出機制。另外,今後凡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大型客車等均應在各地車管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車輛回流社會,造成交通安全隱患。[3]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經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核發校車標牌規定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每學期的開學前半個月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時間。校車所有人應先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檢驗,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單到重點車輛管理機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