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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規定

第壹條 為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工作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 青島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劃分為壹、二、三類區域,分別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的壹級、二級、三級標準。第四條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壹類區的範圍

(壹)嶗山風景名勝區:從西麥窯-幸福村-梧桐澗-大河東-蛤蟆澗-黑澗-柳樹臺以東-柳樹臺-青峰頂--水橋(沿公路向西)-大嶗(向右經劈石口)-大澗(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莊-仰口灣(沿海邊向南)-西麥窯;

(二)瑯琊臺景區:從北灣沙灘-王家臺後南側-陳家臺後西側(轉東南方向)-中桃園西側-前桃園東側-海濱(含齋堂島);

(三)大澤山風景名勝區:從平度與萊州分界線北側-大澤山鎮東側-東桃山村北側-黃山東頭村西側-龍山鎮西側-石灰陳家西側。第五條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三類區的範圍

李滄區西區界以東-白沙河南岸以南-小白幹路-唐山路-興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橋-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橋以東200米-孟莊路-昌樂路-膠濟鐵路線-小港二路-海邊以北。第六條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區的範圍為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壹類區、三類區以外的區域。第七條 青島市環境監測站負責提供本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的監測數據。

環境空氣質量的監測方法及不同類別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內的監測點位的分布,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采取相應措施,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保證本轄區的環境空氣質量在2002年前,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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