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壹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範疇 。高利貸利息=借款金額*利率*期限,這是通用的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貸,借款金額10萬元,1個月利息則為100000*4%*1=4000元 。
3、當商業銀行信貸增速趨緩,民間借貸的市場需求必然攀升。隨著民間借貸進入“暴利化”時代,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有關方面對於加強民間借貸監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值得警惕的是,緊隨而來的支付危機以及屢屢發生的企業主逃逸事件,也讓民間借貸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壹顆尚未引爆的“定時炸彈”。據了解,在這種分層模式下,如果第壹層的回報是本金的25%,那麽第二層則為比例18%左右,第三層是10%左右,第四層在8%左右,最低的壹般都在3%。因為存在多級格局,所以萬沐表示,整個民間借貸網“誰也不知有多大”。理論上,“陰陽借條”足以支撐所有風險。借款人如果無法按照口頭約定的履行,那麽債權人就可以以這張“陽借條”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沒有時間期限。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民間借貸操作手法隱秘的表現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