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