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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檢測報告有效期

法律分析:現有國家以及國際技術法規條例都沒有規定檢測報告有效期。 國際認證組織IECEE-CB體系為規範各國認證機構對檢測報告的相互認可,提高報告有效性,建議對有效期超過三年的或者修改超過三次的檢測報告,應該送樣再核對。

1、所謂檢驗報告的"有效期"問題其實是指檢驗報告的效力問題(檢測報告只代表所檢測批次的質量狀況,跟保質期沒有關系,如果是看型式報告,在半年或壹年內都有效)

2、應該說檢驗報告針對所檢驗(抽查)的批次產品,其檢驗結果(結論)應該是永遠有效的(當然,若檢驗報告有誤則另當別說)

3、當該批次產品已經被消費者消費使用完結後,則該檢驗報告的歷史使命基本完成,剩下的作用就是進行質量追溯時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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