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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範文1500字左右

法律案例分析範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壹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癥的事實。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壹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裏。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壹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準確地闡明觀點。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準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範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壹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得的是胃病,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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