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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壹個0到3歲的小托管,需要什麽手續?

以烏蘭察布市為例,根據《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開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但在校教職員工除外。

第十三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服務時間自行設定。服務內容為提供就餐和相應的休息、活動場所,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也不得從事與學生校外托管工作無關的其它業務。

第十四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必須遠離汙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築內設置學生校外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配備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備。

第十六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加強托管場所的食品衛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托管學生安全協議書,明確責任,保證學生生命安全,明確托管期限時間、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壹)根據托管學生安全協議書的條款保障學生在學校與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之間,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家庭住所之間的在途安全;

(二)學生未按時到達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查找,必要時立即報案;

(三)學生在托管時間內必須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突發事件時,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並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十九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經營,應履行以下食品衛生管理義務:

(壹)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嚴禁食物中毒;

(三)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要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營養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配備食品留樣、消毒的專用容器和專用設備;

(六)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臺賬記錄並保留1年,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應當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配餐協議,並索取對方有效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及各類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

(七)壹人壹床,床與床之間有壹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

(八)餐飲器具、洗滌用具、床上用品每人壹套,有標識、不得混用。每日清潔,滅菌消毒。

第二十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向屬地教育、食品藥品監督、衛生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壹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被托管學生,使之身心不受到傷害。

第二十二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使用學生接送車的,必須符合《烏蘭察布市校車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費用。

第二十四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在服務場所明顯位置上公示。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單列餐飲費用,做到專款專用。要制定退費制度並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托管學生名冊及對應的接送人員等資料報學生就讀的學校及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

擴展資料

根據《烏蘭察布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 開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名稱預先核準;

(二)到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從業人員體檢及健康證;

(四)到當地公安行政部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五)出據場所為100平方米以上並符合安全標準的三層以下建築的有效證明;

(六)在居民樓內開辦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經由托管人和學生家長簽字同意,並加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

(七)出據流動資金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的有效證明;

(八)根據開辦者申請的經營範圍,持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手續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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