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於《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時事新聞等內容,不屬於侵權的。如果屬於《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文字作品等,受法律保護。應當經著作權人許可,向其支付報酬,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該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才能用到公司的宣傳單張之類的東西上。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