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具體解析:
如果孩子才15周歲的話,除非他本人同意,而且送養人和妳們雙方都同意,否則是不能解除收養關系的。因為根據收養法規定,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征本人同意。妳只能等到他成年以後,如果確實無法***同生活的,可以協商解除,協商不成再走訴訟的途徑。
二、 法條依據: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