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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和捐款的區別

募捐與捐款的區別是:意思不同、出處不同、側重點不同。

壹、意思不同:

1、募捐:募集捐款或物品。

2、捐款:捐助款項。捐款是以慈善為目的,不求回報地把自己的財產或者物資,提供給需要的人或者組織渡過難關。

二、出處不同:

1、募捐:“募捐”意思是通常以慈善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出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五回:“這回又寄了二百份冊子來,給這裏藩臺,要想派往各州縣募捐。”

2、捐款:徐遲《火中的鳳凰》:“他們捐款,募集藥物,支援抗戰。”

三、側重點不同:

1、募捐:募集者組織發起的,接受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的財物,用來幫助主題對象的募集活動。通常以慈善為目的進行募集 捐助用錢財等捐給需要幫助的人。

2、捐款:把屬於自己的錢無償的獻給需要幫助的群體。

私分挪用募捐款物或致刑責。

草案規定:募捐款物是社會公***財產。捐贈人對於捐贈款物有使用用途需求的,應當按照捐贈人要求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募捐人將募捐款物交與人民政府用於救災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財政壹般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救災。私分、挪用、貪汙、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募捐款物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第壹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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