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提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余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