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拐原來為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專項行動,現改為反對拐賣婦女兒童專項行動。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之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根據具體情節,將處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