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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中介紹某商品的某種成分是否違法?

不合法。

案例:

朝陽市市場監管總局接到舉報稱,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微信高級財稅信息庫”在功能介紹中使用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宣傳用語。經網上查閱,韋科在上述微信官方賬號中使用“CCH,沃特·克魯沃旗下全球財稅第壹品牌”,涉嫌違反《廣告法》中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其中,違法二字為“第壹品牌”。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法律中列舉的三個絕對化用語並不都是違法用語,執法部門在政策細節和日常執法中已經形成了壹個通用的絕對化用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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