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參考材料(來源:長春公證網)
《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律師因訴訟代理的需要,向公證機關提交律師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的查卷證明,及當事人同意律師查閱本人的公證檔案的證明,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後,可查閱當事人提交給公證處的證明材料和公證處所記錄的與當事人談話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