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付某作為接收貨幣壹方,付某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則應由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管轄法院,因雙方對管轄法院未作約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但本案中,彭某住所地位貴州省六盤水市,而付某位於安徽省滁州市,前往貴州省起訴的訴訟成本較高,故如想節約成本,爭取在付某所在地起訴,需審慎研判“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