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法提供可溯源憑證的食用農產品禁止入場銷售,對無法提供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落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查驗要求的通知
(市監食經發〔2021〕3號)
壹、嚴格落實市場開辦者入場查驗要求。農批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及其銷售者加強入場查驗:壹是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如實報告農批市場基本信息。二是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及食用
農產品基本信息並及時更新。三是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可溯源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四是對無法提供可溯源憑證的食用農產品禁止入場銷售,對無法提供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