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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存者談勞榮枝:“不是她,法子英難得逞”,這算不算坐實合謀?

勞榮枝案庭審結束後,最具信息增量的非虛構報道,莫過於媒體訪談到“唯壹幸存者的妻子”。不過就整體訪談的氛圍而言,“僥幸和後怕”成為主要底色,再就是“醜事”不願再提的悲催感。然而在談到勞榮枝自稱受害者並否認殺人的時候,“唯壹幸存者的妻子”卻直言:“如果不是她去找其他男人到自己的出租房,法子英也不會得逞”。

與此同時,就綁架勒索過程中勞榮枝的角色感,“唯壹幸存者的妻子”也給出較為明晰的說法。在壹定程度上,勞榮枝不僅負責色誘男人到出租屋,還負責接頭被綁架者的家屬以及確認被綁架者家屬是否報警。總之,勞榮枝看起來還是比較自由的,起碼要是想擺脫法子英,是有很多機會的。

對於這樣的事實,其實跟小木匠代理律師的追問指向是壹樣的,也就是壹次被脅迫,兩次被脅迫可以理解,三次四次被脅迫,自然就有些說不過去。所以回到勞榮枝自稱受害人的因果邏輯中,顯然帶有“嘴硬”彌合“脫罪”的色彩。

當然就媒體訪談“唯壹幸存者的妻子”的報道細節而言,檢方應該從始至終都是清楚的,所以強調:“勞榮枝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為保全自己,未真誠悔過,突破人性和法律底線”,也是較為合理的定性。至於媒體非虛構性的訪談,只是將具體的作案過程顯性化而已。

因此回到勞榮枝的受害人自辯上,還是應該分兩個層面去看:其壹,勞榮枝起初確實是法子英作案和性侵的工具;其二,勞榮枝被脅迫作案後,之所以不選擇逃離,應該是被“不勞而獲”所打動,畢竟法子英會給她描摹美好的未來。

所以在看待勞榮枝案時,就需要分層次進行綜合定性。說到底,如果只是涉案壹次,那麽勞榮枝所謂受害人的自辯邏輯大概率是能站住腳的,但是涉案多次,並且有機會逃走而不逃,有機會報警而不報,那麽顯而易見的案情認知,自然會傾向於“合謀”的序列。

要知道,在勞榮枝的受害人邏輯裏,最核心的主張是“因為自己是受害人,就好像作惡的行為就不存在壹樣”。對於這樣的自辯邏輯而言,看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可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結果的結果不是結果”,於此就勞榮枝所言,自然就是困獸之鬥。

這方面的考量,其實從勞榮枝辯護律師的回應中也能看得出來,辯護律師跟勞榮枝見過16次,她起初只在意外界的看法,不在意判刑,相比無期徒刑寧願判死刑,經過16次會面她的心態開始改變,求生欲變強,很關心案件進展,主動要求公開審理。

在壹定程度上,勞榮枝應該是知道自己犯下什麽罪行,所以她才隱姓埋名逃亡20年,並且剛被批捕就寧願死刑。但出於本能的求生欲,她談論所謂被法子英脅迫等行為,也只能實證她最初是受害者的身份,而不能否認她後續的犯罪事實。

另外,“幸存者的妻子”面對采訪時,在談到未報警的原因時,多次提到“醜事”的說法,也算坐實勞榮枝色誘的事實,這對於推定勞榮枝和法子英合謀作案來講,是比較有力的回應。所以“幸存者的妻子”在訪談最後強調“相信法理會給出公正的判決”,也基本上是傾向重判結果的。

說到底,法理是講究事實因果主次的,而非是簡單的邏輯因果。所以就算法子英扮演著操控者的角色,不見得勞榮枝就是無辜的。因為從整體作案的環節來講,勞榮枝始終是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唯壹幸存者的妻子”才會認為:“如果不是她去找其他男人到自己的出租房,法子英也不會得逞”。

並且這裏面最為關鍵的問題在於,勞榮枝不僅是色誘的支點,更是後續確認被綁架者家屬是否報警的關鍵核驗人,所以她自稱受害人的說法,只能是實證自己被法子英傷害過,卻無法撇清她和法子英合謀作案的事實。不得不說,她確實是在突破人性和法理底線。

與此同時,讓“幸存者的妻子”復盤當年的案情是非,這本身也是比較殘酷的。壹方面,作為妻子拿著贖金去撈沾花惹草的男人,這本來就顯得很扭曲;另壹方面,但凡談判過程中出現沖突,所謂的“唯壹幸存者”就可能成為血濺出租屋的遇害者。

所以,即便時過境遷,當事人內心的可怖感應該依然是真實的,我們暫且不論當事人的公心有多重,但僅憑“唯壹幸存者”的標簽,可能私心的審判裏,就充滿無限的重判激情。而此時再看“勞家人”篤定勞榮枝被脅迫的存在,總覺得“誰家人誰心疼”是不變的情理,除此之外,多半是不被理解的惡言惡語。

不得不承認,比起對真理和正義的渴望,每個人更願意從既得利益出發,選擇性地進行自我辯護或者自我蒙蔽,而法理的存在,就在於更好的平衡其中的是非感,以此讓善意的歸善者,惡性的下地獄,直至陽光普照,正義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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