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上看,兩種沒區別,但從法律上看,就有本質區別了,婚外出軌只受道德譴責,而且雙方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然而婚內出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新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吧具有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又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原則判決。
如此壹來,同居中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關系,雙方分手時,法律難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尤其在財產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極易產生糾紛,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為同居關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婚內出軌屬於過錯方,將承擔法律責任。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壹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