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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標誌根據其含義不同分為

安全警示標誌根據其含義不同分為以下幾種:

1、禁止標誌。通常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些行動,包括禁放易燃物、禁止吸煙、禁止通行、禁止煙火、禁止用水滅火等;

2、警告標誌。警告人們可能發生的危險,包括註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爆炸、當心火災、當心腐蝕、當心中毒等;

3、指令標誌。是必須遵守,包括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毒面具等;

4、提示標誌。示意目標的方向,包括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消防設備提示標誌等;

5、補充標誌,是對前述四種標誌的補充說明,以防誤解。

根據《安全色》GB2893-82的規定,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意義的顏色,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其含義和用途: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防火。用途:禁止標誌的信號。

(2)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用途:指令標誌。

(3)黃色:表示警告註意。用途:警告標誌警戒標誌。

(4)綠色:表示提示的安全狀態通行。用途:提示標誌安全通道車輛、行人通行標誌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設備裝置。

(5)紅白間隔條紋:表示禁止越過。用途:道路上防護欄。

(6)黃色和黑色間隔條紋:表示警告危險。用途:企業內部防護欄、施工現場起重機鉤滑輪架和危險部位外鋪設的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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