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759號刑事判決,認定罪犯王維國犯強奸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2011年7月20日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