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者的根本目的是壹致的
都是為了單位利益和國家利益服務。
(二)兩者在作用上相互補充
會計行為不可能都由會計法律制度進行規範,不需要或不宜由會計法律制度規範的行為,可以通過會計職業道德來實現。
(三)兩者上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
勘稱妳中有我,我中有妳。
(四)兩者地位相互轉化、相互吸收
會計法律制度是會計職業道德的最低要求。
(五)實施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而會計法律制度則是促進會計職業首先規範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區別
(壹)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人工作業務角度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作出規範,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頒布規定。它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願望和意誌,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
會計職業道德主要是從品行角度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作出規範。依據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的力量來調整會計工作中會計人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其它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作用範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求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三)實現形式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壹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度的,其實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法律制度要求的是“必須”,評價使用的範疇是對和錯。
會計職業道德出自於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日程月累,約定俗成。其要求的是“應該”評價使用的範疇是善和惡,是壹個價值判斷。
(四)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會計職業道德缺乏對裁定執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