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涉嫌犯罪且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2、涉嫌犯罪且可能會銷毀、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賄賂證人、騷擾、打擊報復證人、受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3、涉嫌犯罪且可能會繼續犯罪或者危害社會治安;
4、其他需要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依法審查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進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行為,采取的壹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強制措施之壹,也是最嚴厲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需要得到法院的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