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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送達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電子公告送達是指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以向社會公眾發布電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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