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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汙單位什麽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國務院日前公布《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下面壹起來看下重點內容吧~ 全面實施排汙許可制度之後,在強化排汙者責任方面,排汙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義務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條例》在排汙許可證申請環節、排汙環節規定了排汙單位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第壹,在申請環節,排汙單位應當準備好規定的材料,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動到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材料包括單位的基本信息、環評批準文件或備案手續、汙染防治設施、排放口設置、排放方式、自行監測方案等內容。排汙單位在提出申請前,應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基本信息,擬申請許可的事項。

第二,在排汙管理環節,排汙單位主體責任和義務體現在:壹是建立內部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建立完善環境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設規範化的排汙口,設置標誌牌,加強環境合規的內部防控。二是自行監測和信息的真實承諾義務。排汙單位應依法自行開展排放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排汙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三是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排汙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汙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義務。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汙染物排放信息。

《條例》規定,企業受到的處罰會納入到國家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這種信用監管的方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

《條例》針對排汙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這兩類主體的環境信用的約束,作了具體規定。

第壹,針對排汙單位。《條例》規定,排汙單位在申請排汙許可證時提交的材料之中,就應當包含其統壹的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獎,壞的要約束。生態環境部門將根據排汙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對排汙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方式。對環境表現不良的排汙單位,加強監管,提高監管頻次。同時還將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納入國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針對服務機構。《條例》裏寫到,企業提出申請材料,生態環境部門可能要委托壹些專門技術機構對專業化的申請材料作技術評估和審查。這些技術評估機構如果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會解除委托關系,並把它弄虛作假的違法信息納入到社會征信系統,讓社會***同約束它。同時,這些服務機構不誠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專門針對這類環評機構、監測機構,包括技術服務機構,規定如果評估意見是弄虛作假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壹般情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涉及到公***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虛假環評證明文件,並導致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非常嚴重。

《條例》有哪些核心和亮點?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實行排汙許可制,《條例》提出了壹系列新的舉措,有四個方面:

第壹,實現固定汙染源全覆蓋。壹是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汙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影響很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做壹個登記便可,大概半小時內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蓋。《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排汙許可,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汙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汙染要素通過修法全部納入管理。

第二,構建以排汙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環境監管體系。《條例》以排汙許可制為核心,深度銜接融合環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統計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壹是將環評文件、批復文件或者登記表備案材料排汙總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監測方案等納入排汙許可管理,並將作為頒發排汙許可證的條件。二是許可排放濃度銜接了汙染物排放標準,許可排放量銜接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環境管理的要求銜接環評批復文件等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自行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規定執行報告中的汙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生態環境統計、汙染物排放總量核算或者是汙染源清單編制時的依據。通過與有關制度的銜接融合,將分散的環境管理制度整合成為按照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實現固定汙染源全過程管理。

第三,進壹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條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排汙單位、排汙許可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壹是針對違反排汙許可證審批和監管行為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二是創新設置、按次處罰方式,對違反環境管理臺賬制度和執行報告等行為,規定了按次處以罰款,是生態環境法律領域裏面的首例。三是細化按日連續處罰規定。四是規定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常手段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偽造、變造、轉讓排汙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汙許可證。另外還規定了排汙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任。

第四,嚴格按證排汙和依證監管。《條例》用兩章分別規定了排汙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要求排汙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記錄、建立臺賬制度和提交執行報告等。執法證據這次也不僅僅局限於現場監測數據,也增加了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包括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獲取的數據,也可以作為執法的證據,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和準確性。

《條例》如何體現“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保證企業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條例》通過對現行管理和改革實踐進行總結和規範,從制度上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落實“放管服”、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了創新,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壹,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進壹步明確企業持證排汙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責任和義務也是通過全面梳理環保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關於企事業單位排放汙染物管理的有關要求,也包括自行監測和達標判斷的責任和義務等,將排汙許可制度改革的試點經驗和做法進壹步法律化、制度化、長期化、穩定化。本次《條例》均未超出有關法律法規現行的壹些要求。

第二,通過實行分類管理,《條例》專門設立了登記管理制度,為占大多數的中小微型企業帶來了便利。根據2020年全覆蓋的統計情況,目前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有236萬家,占固定汙染源總數的對這樣大量的企業實施登記管理,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半小時內即可完成。

第三,設立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制度,有利於企業輕裝前行,避免出現“壹刀切”。特別針對現在已經排汙,在《條例》出臺前沒有達到相關標準的,或者設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等,這次《條例》中給了預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異給予整改期限,和企業商量達到相關整改要求,減少了“壹刀切”,也是對企業的幫扶,有效扭轉了過去只管合法企業、不管違法企業的弊端。對手續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業,按照《條例》規定要求限期整改。從去年的實踐來看,有萬家企業已經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改革過程中已經試點前行了。

第四,實施“壹證式”管理,有利於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的擾動,也是借鑒國外排汙許可的壹些經驗。國外是壹個要素不同部門管,我國是“壹證式”管理,壹個平臺管理,對企業的擾動減少,減輕企業負擔。另外規範環境執法,減少自由裁量權,依證執法。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壹網通辦”“跨省通辦”“全程網辦”,已經納入國務院試點,正在推進相關工作。2020年疫情期間,對兩萬多張到期的排汙許可證進行延期,推動復工復產。

因此,《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維護排汙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對排汙單位正常生產的擾動,保障排汙單位生產經營的穩定預期。

《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汙者的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汙行為的重要手段。《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加大對違法排汙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雖然是個行政法規,但是在做好與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超標排放汙染物等違法排汙行為,都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力度。

第二,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汙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這是《條例》的壹個亮點。另外,對復查發現排汙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第三,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了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汙等行為,可以依法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次《條例》通過這幾個方面的規定,實際上進壹步加大了違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汙行為的作用。

《條例》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條例》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壹,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汙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汙許可管理的類別、排汙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第二,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等進行核查,既有現場也有遠程核查。

第三,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汙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是否符合排汙許可證的規定等進行監督檢查。《條例》對事中事後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鼓勵排汙單位采用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公眾可以怎樣監督排汙企業?

《條例》對保障公眾的有效參與提供了更為具體的制度設計,這裏包括五個方面:

第壹,構建信息平臺,為公眾提供集中統壹的信息來源。《條例》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信息已經非常詳細,對已經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370多萬家固定源排汙單位,不管分布在哪個地方,都可查詢足夠的信息。同時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汙許可申請的決定,排汙單位提交申請也是在這個平臺,生態環境部門受理、不受理也在這個平臺上。對於企業提出的排汙許可申請的審查、決定、信息公開,都應當通過該平臺辦理,並對核發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以及不需要發證、僅需填報排汙登記表的情況,都在這個平臺上統壹發布。發證的,在這個平臺上自動生成統壹許可證的編號。所以這是充分為公眾獲取企業排汙信息提供了集中、統壹、穩定、權威的渠道,便於監督。獲取信息是監督的基礎。

第二,排汙許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須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完成:壹是制定實施排汙許可的範圍,包括制定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的範圍、排汙實施的步驟和許可管理類別名錄。具體涉及三類企業: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實施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對環境影響較小的實施排汙許可簡化管理;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實施排汙登記管理。二是制定實施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企業名錄,明確無需申領排汙許可證、僅需填報排汙登記表的企業類別。三是制定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以上三個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是違規的,也就是保障公眾參與全覆蓋。

第三,要求排汙單位充分公開環境信息。《條例》規定,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對排汙單位信息公開的要求,企業沒有按照許可證的要求公開信息就構成違規,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排汙單位應該如實、及時地公開排汙信息,內容包括所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企業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臺賬記錄、執行報告、自動監測數據等,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這個規定公開,或者公開不實的,都將面臨嚴重的處罰,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這是排汙單位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後果。

第四,要求環保部門公開監管信息。排汙單位要公開信息、平臺要公開信息、部門也要公開信息。《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汙許可證的事中事後監管,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的時間、檢查內容和檢查結果。檢查結果無論合規不合規的,都要記錄下來,記錄後就要有處理,這也要公開。違規的處罰決定納入到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這兩個平臺具有公開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獲取信息,據以實施監督,甚至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或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賦予公眾舉報的權利。《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對排汙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的權利,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條例》在環保法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公開的制度設計,對保障公眾的舉報、參與、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環保法裏還有壹條,對於環保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即使不是本人受到直接損害,發現違規違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舉報,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或者請求行政部門或者法律監督機關來依法履責。

如何進壹步鞏固和加強排汙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

《條例》明確作出了規定,要求企業開展自行監測,還要進行臺賬記錄,保存原始記錄不少於五年等。

從《條例》裏面規定排汙單位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對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除予以處罰外,還要求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條例》中對重點排汙單位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未安裝的,包括安裝了未使用、未正常運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針對未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要求企業按照方案落實。另外壹種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對這些情形,這次《條例》中都予以明確規定,違反這幾種情形的要給予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應該說可操作性強了。過去只是壹句話,這次變成可操作的,有處罰,如果拒不執行,就要關停。對於自行監測應該說給予了法律法規上的保障。生態環境部在環境監測上壹直秉持壹個態度,就是對發現造假行為、監測數據不實的,發現壹起處理壹起,絕不手軟,依法依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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