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有:
1、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確定的原則,以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2、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班的,對付碧尺租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悔兆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困緩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