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於每年壹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執照正本復印件4份;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
(4)公章、法人章;
(5)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提供開戶行名稱及帳號;
(6)企業聯系地址、郵編、固定電話、法人及聯系人手機;
(7)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工商登記機關會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出具合格檢驗證明;
3、如果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登記機關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工商經營異常的處理方法如下:
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方可申請移出;
3、住所失效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系,就能申請移出。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應當按時進行年報,對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