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接內容
1、工作交接:需詳細說明已完工作、正在處理的工作和後續工作安排,具體包括各項工作內容、工作進度、工作計劃、相關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必要時須另附具體工作交接清單。
2、財務款項交接:離崗前須結清個人借款、差旅費及未清賬務。
3、資產交接:離崗前須將個人領用、借用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及其它資產移交至資產管理部門。
4、文件資料交接:離崗前將已經辦結的有關文件、資料和檔案移交至檔案管理部門,對於正在處理中的文件、資料和檔案列明目錄進行交接。
二、交接流程
離崗前須按照《員工工作交接表》(見附件)要求填寫工作交接情況,履行、辦理完交接手續後,將其交至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領取行政介紹信至新單位(部門)報到。
三、有關要求
1、各公司部門負責人需按照相關要求,積極安排工作交接事宜,同時作為工作交接的監交人,負責對交接工作進行監督、協調。
2、離崗人員對原單位在崗期間的工作負責,根據原單位工作需要,隨時接受對其在崗期間未明事項的詢問,並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擴展資料:
適用範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機構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