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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司法部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主辦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條:凡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創辦正式期刊,應向部宣傳司提出書面申請,並寫明期刊的名稱、刊期、開本、篇幅、發行範圍等主要事項,經宣傳司審核並報部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第四條:已經批準登記的期刊改變刊名、主辦單位、文種,應按創辦期刊的程序向部宣傳司重新申報,經宣傳司審核並報部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其它項目的變動,由部宣傳司審批。第五條: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應向部宣傳司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擬出增刊的文章編目(需註明發表日期)、增刊總字數、印數、印張、定價、出版日期、印刷單位等事項,經宣傳司審核並報部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第六條: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出版與本系統、本行業業務有關的專業“年鑒”,可以作為期刊申報,申報程序同創辦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條:部機關及直屬單位創辦非正式期刊,由部宣傳司審批,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備案。非正式期刊改變刊名、主辦單位、文種,應按非正式期刊創辦程序辦理。第八條:部宣傳司負責統壹核發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記者證,並負責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統壹備案。各期刊需要領取記者證的,應向宣傳司提出申請,並填寫《領取記者證人員情況表》和《期刊社領取記者證登記表》。

丟失記者證的,可以在登報聲明之日起半年後予以補發;持記者證人員脫離采編崗位的,應退交記者證。第九條: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主辦的期刊,只能由經登記的主辦單位辦,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單位搞協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期刊承包給個人或集體。嚴禁出賣、轉賣、出租、出借、轉讓“期刊登記證”。第十條:部宣傳司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的年度核驗工作。第十壹條:各期刊出版後應及時向部宣傳司送繳樣本(三本)。第十二條: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期刊定期向部宣傳司報告以下情況:

1、每半年報送壹次期刊宣傳報道情況(6月25日、12月25日);

2、每年12月25日報送正式期刊發行總數、非正式期刊的總數,以及期發行量、次年首期征訂數、本年度與次年同期增減率等情況;

3、每年度核驗工作結束後5日內,報送期刊變更情況:包括期刊名稱、主編、副主編、刊期、開本、定價、頁碼、發行範圍、文種、刊社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現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錄

壹、正式期刊:

《司法行政》雜誌           部辦公廳主辦

《人民調解》雜誌           部基層司主辦

《法律與生活》雜誌          法律出版社主辦

《中國律師》雜誌           全國律師協會主辦

《函授通訊》雜誌           全國律師函授中心主辦

《犯罪與改造研究》雜誌        預防犯罪與改造研究所主辦

《法醫學雜誌》            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主辦(上海)

《政法論壇》雜誌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行政法學研究》雜誌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比較法研究》雜誌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現代法學》雜誌           西南政法學院主辦

《法學》雜誌             華東政法學院主辦

《法律科學》雜誌           西北政法學院主辦

《中南政法學院學報》         中南政法學院主辦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主辦

《勞改勞教理論研究》雜誌       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主辦

二、非正式期刊:

《司法業務文選》           部法規司主辦

《新生報通訊》            部勞改局主辦

《函授教學》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研究生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政法圖書館》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政法高等教育》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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