廂式貨車貼廣告需要向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手續: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戶外廣告登記事項包括: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名稱;
(二)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
(三)戶外廣告發布期限;
(四)戶外廣告形式、數量及規格;
(五)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介的時間。
發布機動車車體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未經登記,任何單位不得發布車體廣告;
(二)《戶外廣告登記證》證號、廣告發布單位名稱和廣告登記有效期必須在廣告中顯著位置標註;
(三)按登記的數量、形式、規格、時間、畫面和文字等內容發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轎車只準許在後車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過15厘米的範圍內粘貼單向透視材料制作的廣告,公交車輛只準許在車身兩側和車尾部分(含後窗玻璃)設置廣告,其它車輛只準許在車窗玻璃以外的車身兩側位置上設置廣告,但兩側車身面積(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須保留車身原顏色;
(五)廣告的設置和發布不得改變車輛的基本技術參數;
(六)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書寫規範、準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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