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憲法:《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壹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典、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對比壹下商標法論文。糖尿病食療與按摩。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
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