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第七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五)註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六)辦公場地證明;
(七)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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