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對於固定時間用車的單位,須於用車前壹天將派車單送行政部,臨時緊急用車的單位用車前壹小時也必須將派車單送行政部。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延誤概由用車單位負責。
3、所有課長級以下人員因公外出用車須經本部門經理核準,課長級以上幹部須經副總經理核準。
4、派車單在出廠門時由司機交予門衛登記並保管門衛做好詳細記錄後,於次日上午九點前交回行政部,由行政部專職人員核準、整理、記錄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