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如下:
1、全部責任:
(1)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壹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具體如下:
1、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壹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綜上所述,橫穿馬路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