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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舊金山和約?

壹、含義:

《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分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的約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二、背景:

二戰結束後,美英陷入冷戰。美國憑借在戰爭中壯大起來的軍事和經濟實力,急於在世界上建立“美國式的和平”,充當世界霸主。1949年新中國成立,宣告羅斯福總統的“通過扶植中國以控制東亞”的戰略構想失敗。

為了平衡新中國的誕生給資本主義陣營帶來的沖擊,美國急於在遠東地區重新扶植壹個新的反***堡壘,以遏制***產主義的發展。加上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全球形勢突變,美國對日策略作了180度轉彎,由戰時的打擊削弱日本和戰後的限制日本,迅速改變為扶植和重新武裝日本,力圖把日本打造成在東亞的反***先鋒。

為此,美國力主盡快與日本締結和約,解除戰後長達6年之久的軍事托管日本的狀態,恢復其主權,同時釋放日本戰犯,恢復日本軍事工業,《舊金山和約》的簽訂是在這種背景下的產物。

三、主要內容:

第2條 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郁陵島等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托管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托管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托管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第4條 財產

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 6 條 占領結束

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占領軍應盡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若日本與任壹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擴展資料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中華人民***和國剛剛成立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排斥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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