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蓋章等都是有效的簽名方式,如果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或依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等沒有特定強調或要求的,簽名章可以代替簽字。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合同只蓋了公章沒有簽字的,該合同依然成立。簽字與蓋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不強制要求蓋章後還需要簽字,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在合同書上面選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中的任意壹種方式訂立合同,合同都是成立的。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簽字的,不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相關的註意事項還是要明白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簽字印章和簽字不同。例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壹般也是有區別的。簽字通常是指:親筆簽名。壹般的簽字比較難偽造,真實性比較強。但是簽字印章的效力跟簽字的效力等同。簽章通常是在當事人的姓名或者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上面加蓋印章,其作用是雙保險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